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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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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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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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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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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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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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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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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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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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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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
跨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导致控股股东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实业”)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前次权益变动公告披露的63.28%降至62.91%,被动稀释比例跨越1%的整数倍。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8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发行了8,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万元。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5号文同意,公司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2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翔转债”,债券代码“113637”。
“华翔转债”自2022年6月2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7年12月2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2.9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1.65元/股。
截至2025年4月23日,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前次权益变动公告披露的470,577,504股增加至473,337,066股,华翔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297,784,820股,进而使华翔实业持股比例由前次权益变动公告披露的63.28%降至62.91%,被动稀释比例跨越1%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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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华翔实业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华翔实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情形。
公司可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数量、转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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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毅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在提出上述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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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号)批复,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等费用合计1,348.9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1.07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1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8号)批复,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49,746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99,998.48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583,631.8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416,366.6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4年10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交易上市公告。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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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
不适用。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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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