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如上表所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本公司”)于 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或“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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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林雯英,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4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普莱柯(603566)、和辉光电(688538)、惠泰医疗(688617)、确成股份(605183)等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雪晴,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斌,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0年开始在立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第一创业(002797)、姚记科技(002605)、摩恩电气(002451)、卓郎智能(600545)等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从业经历丰富、具有相应资质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情况等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公司2024年应支付给立信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判断,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各项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收益。
2、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为不超过40,000万元,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3、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4、投资品种
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
5、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明确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间、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资金部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资金部具体操作。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资金部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资金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投资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12个月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授权概述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监管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包括公司原股东)等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8、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9、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运行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本议案尚需公司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程序及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2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泰”)股东王键泽先生持有的该公司51%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60.00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博斯泰于2021年9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于2021年8月14日登载的《关于公司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2021年9月4日登载的《关于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二、业绩承诺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公司(乙方)与股权转让方王键泽(甲方)、标的公司博斯泰(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所购买的标的公司盈利切实可靠,切实保障乙方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作为标的公司原股东愿意就标的公司于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盈利承诺期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净利润承诺数作出承诺: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后,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合并口径下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甲方累计净利润承诺数,甲方同意承担补偿责任。
2、盈利预测及补偿方案
(1)预测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合并口径预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度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600.00万元、人民币690.00万元、人民币793.50万元及人民币912.525万元。鉴于标的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公司于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实现的利润应当不低于人民币450.00万元[计算方式:2021年全年承诺净利润(2021年全年模拟净利润)600.00万元/12月*实际存续月数(2021年4月至12月)];甲方承诺,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四年期间累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846.025万元。本协议所述“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四年为业绩承诺期。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盈利承诺期届满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盈利承诺期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合并口径净利润数与甲方的累计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若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的合并口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甲方的净利润承诺数,甲方作为补偿义务人同意承担补偿责任,具体方案如下: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合并口径下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对于差额部分,甲方应以现金形式对乙方进行业绩补偿。
(4)在业绩承诺年度内,补偿现金数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现金数=(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际净利润)×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本次股权转让时标的公司的估值。
(5)甲方应于标的公司2024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且乙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3、减值测试及补偿方案
(1)在业绩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120日内,乙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总数,则甲方应向乙方另行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利润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甲方应于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且乙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4、补偿实施
(1)盈利承诺期届满时,对于以上业绩及减值补偿,如甲方在以上期限内未支付补偿款或支付金额不足,若标的公司具备分红条件,可在进行2024年度标的公司利润分配时,从给甲方的分红中等额扣除以上补偿款[扣除金额=甲方应承担的补偿款金额/(1-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率)],并分配给乙方;若仍不足以支付业绩及减值补偿款时,差额部分由甲方以所持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补偿给乙方,股权补偿形式为甲方以零对价将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补偿比例=未支付业绩及减值补偿差额部分/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确定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即6,000.00万元),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比例×本次股权转让时标的公司股本数。
(2)补偿上限:甲方予以补偿(业绩补偿+减值补偿)的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转让总价。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585号,博斯泰2021-2024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1,127.03万元,王键泽先生未完成业绩承诺。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584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标的公司博斯泰51%股权价值为人民币1,616.70万元,相较收购股权时发生减值,减值额为1,443.30万元。
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7条“业绩补偿”的约定,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合计为1,443.30万元。
四、未完成业绩的主要原因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博斯泰的经营业务主要为药品推广,经营的核心品种均为处方药,与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密切相关,近几年由于受到经济大环境对人员流动和药品物流的限制,各医疗机构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增多;同时,博斯泰经营的核心品种由于价格、医保等政策的变化,竞争力减弱,整体推广进度减缓,综合导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业绩承诺。
公司会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进展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585号;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内蒙古博斯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584号。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接18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