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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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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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为创新(香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芯汇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名称:芯汇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3月15日
(3)注册地点:19H MAXGRAND PLAZA NO.3 TAI YAU STREET SAN PO KONG KL
(4)董事:连浩臻
(5)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6)主营业务:电子产品及技术的研发、销售、贸易、进出口业务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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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芯汇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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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芯汇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5月11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
(4)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5)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光电产品、数码产品、科技产品、通讯产品、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电子计算机配件(固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内存条、U盘)的销售。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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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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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湖南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湖南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12月5日
(3)注册地点: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富标准厂房办公楼
(4)法定代表人:何强
(5)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机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汽车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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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湖南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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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湖南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1月12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5
(4)法定代表人:连宗敏
(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规划设计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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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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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圳大为锂电产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桂阳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桂阳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1月20日
(3)注册地点: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大楼
(4)法定代表人:何强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其他未列明制造业;金属矿石销售;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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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桂阳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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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桂阳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桂阳大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1)名称:桂阳大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2月2日
(3)注册地点: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大楼
(4)法定代表人:何强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池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池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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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桂阳大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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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桂阳大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3.桂阳大为矿业有限公司
(1)名称:桂阳大为矿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7月24日
(3)注册地点: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大楼
(4)法定代表人:何强
(5)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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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关系:桂阳大为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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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桂阳大为矿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4.桂阳大为选矿有限公司
(1)名称:桂阳大为选矿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11月30日
(3)注册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大楼614房
(4)法定代表人:何强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制品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固体废物治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图
■
(8)与公司关系:桂阳大为选矿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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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桂阳大为选矿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在实际担保发生或签署担保协议时,公司将按规定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根据前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总计不超过18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总金额为4,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52%;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实际担保总金额为3,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5%。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应担保额度及余额均为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债务情形,对应的担保额度及余额均为0;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情形,对应的担保金额为0。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种类: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2.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4.特别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风险及履约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目的
为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相关实际情况,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及授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有效期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交易对手方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正常外汇资产、负债为背景,业务金额和业务期限与预期外汇收支期限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保证金交易,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防范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较低。
4.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防范内部控制风险。
2.公司财务部门将密切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报告,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3.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外汇衍生品投资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授权额度上限;公司不得进行带有杠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需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公司将密切关注外汇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针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六、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无存续的外汇衍生品业务。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3.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4.特别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风险及履约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业务涉及进出口外汇收支,收支结算币别及收支期限的不匹配形成一定的外汇风险敞口。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为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据生产经营相关实际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降低公司面临的汇率或利率波动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及授权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方限定为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交易违约风险: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3.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外汇套期保值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3.公司财务部门持续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信息,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是紧密相关的,是为了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需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公司将密切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具有必要性;且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无存续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了满足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锂盐等原材料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锂盐产品;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交易场所为LME、CME、SGX等境外合规交易所和相关经纪行、做市商、银行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境内合规公开交易场所。上述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2.本次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业务额度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主要为有效规避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一、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新能源+汽车”业务和“半导体存储+智能终端”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包括锂电新能源材料、汽车缓速器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盐产品,以及汽车缓速器产品,铜是汽车缓速器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占汽车缓速器产品成本比重较高;铜、锂盐产品的价格波动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及毛利率有较大影响。
为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资金额度
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锂盐、铜等原材料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锂盐等产品的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场外期权合约。
(四)交易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
(五)期限及授权
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六)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期权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4.操作风险:由于错误或不完善的操作造成错单,给公司带来损失。
5.政策风险:如期货期权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6.资金风险:期货期权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为最大程度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2.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各项措施切实有效且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同时加强相关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匹配,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性高的商品期货和期权品种。
4.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且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将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五路8号公司园区的自有闲置厂房对外出租,出租厂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3,574平方米,在此范围内,出租事项可滚动开展,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上述出租事项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闲置厂房出租额度之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闲置厂房出租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租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出租事项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将闲置厂房出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二)出租事项涉及的标的物
本次出租事项涉及的标的物为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五路8号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园区的自有厂房。
(三)出租事项的相关范围
公司将闲置厂房进行出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3,574平方米,在此范围内,出租事项可滚动开展。
(四)出租事项涉及的金额及条件
本次出租事项将参照租赁市场情况确定价格、期限及相关条件。
(五)出租事项的授权及期限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上述出租事项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闲置厂房出租额度之前。
二、出租事项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出租事项的实施受市场环境影响,存在无法开展的风险;相关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可能较长,如日后交易对方经营情况恶化,公司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相关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政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影响公司收益。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可实现在出租及后期物业管理上的规范运作;公司财务部将及时跟进租赁合同的履约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将对出租事项进行检查,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对出租事项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持续关注出租事项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可有效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增加公司收益。监事会同意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小额快速授权事项须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若启动小额快速融资事宜,董事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涉及1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0万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237,321,380股的0.03%;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37,321,380股减至237,260,380股。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67.73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9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2023年9月1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6,000,000股增加至237,082,200股。
(七)2023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1月21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2023年12月2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7,082,200股增加至237,250,000股。
(九)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
(十)2024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6.6380万份,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十一)2024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23日。
(十二)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4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4年11月13日,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7,250,000股减至237,155,000股。
(十三)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1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237,321,380股的0.03%。
2.回购股票种类:股权激励限售股(A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鉴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所获现金分红将由公司代收,因此无需因派发现金红利调整授予价格,回购价格为7.77元/股。
4.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473,97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在不考虑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前提下,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37,321,380股减少至237,260,380股,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6.1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符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37,321,380股的0.0225%;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下转7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