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51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整体运营情况,同意公司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为:公司监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监事不领取薪酬。
表决结果: 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事项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预案全面考量了公司盈利情况、所处发展阶段以及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体现了对股东合理回报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2024年年度报告的格式要求,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较全面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报编制过程中,不存在公司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能对其做到有效监督和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5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鉴于北京德皓国际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始终秉持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各项职责。鉴于公司审计工作对专业性和连贯性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公司拟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
北京德皓国际名称变更事项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后相关业务资格以及权利义务由北京德皓国际承继。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事项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本事项尚需提交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66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300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43,506.21万元
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244.86万元
2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22,5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5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2次(其中21次不在该所执业期间)、自律监管措施6次(均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兼签字注册会计师:丁莉,199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雨村,2005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0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万富,1993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6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北京德皓国际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5.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0万元。2025年审计服务收费将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确定。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5年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期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的基本情况、执行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将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授权有效期同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拟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八)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授权有效期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尚待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6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16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新华工业园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6日
至2025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细情况请查阅2025年4月2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股东会将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5日、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4、议案13、议案14、议案1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李上奎、王兵、于缘宝、李博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二)登记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新华工业园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如通过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新华工业园江西悦安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联系人:宋艳
邮编:341500
电话:0797-8705008
传真:0797-8772868
邮箱:stock@yueanmetal.com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
公司于2025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或反映情况。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缘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45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624%。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7,677,000股,并已于2022年8月26日起上市流通;通过集中竞价取得股份数量为508,000股;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数量为3,274,000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缘宝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9193%。其中,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股东、董事于缘宝先生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其他方式”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
注:“持股比例”按相应减持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计算。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股东于缘宝先生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本人的减持事宜进行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缘宝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