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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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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6版)

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境外销售和境外采购,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从而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相关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二、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含衍生品)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一一美元。

公司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三、业务期间和业务规模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开展外币余额合计不超过等值3,000.00万美元,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具体金额、期限、价格授权将根据公司管理授权权限执行,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事宜。

四、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

分析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境外销售及境外采购,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开展与银行的远期结售汇(含衍生品)业务,是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系为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所展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且该项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含衍生品)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可以部分抵消因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可能偏离实际收付汇时的汇率,将可能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二)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相关款项若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将会造成远期结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承受一定损失。

(三)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存在一定的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六、风险控制措施

(一)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加大跟踪催收应收款项力度,尽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在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

(三)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境外收入,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收入预测量。

(四)上述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七、监事会意见说明

监事会同意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汇率市场运行情况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开展外币余额合计不超过等值3,000.00万美元,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09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32,257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3.21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11,368,684.9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4,026,198.8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7,342,486.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超过了项目资金需求量,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或回购公司股份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并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收益并致力于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营运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实际使用需要,本次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资产组合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且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投资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前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时,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控投资风险,尽量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推进投资活动,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5.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决议及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0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子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上同)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亿的授信额度

● 本次授信不涉及担保事项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决定。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保函、分离式保函等)、信用证、并购贷款等。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在总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确定。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董事长可转授权。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九)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它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十一)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2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非独立

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叶晓明先生的辞职报告,叶晓明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叶晓明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拟改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具体任职情况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为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叶晓明先生辞职虽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但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九人,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且被选举成为职工代表董事前,叶晓明先生将继续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叶晓明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叶晓明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推选陈云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陈云飞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同意提名陈云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均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

候选董事简历

陈云飞,男,198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武汉大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专业,硕士学历,长江商学院金融MBA;历任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研发部长、上海药明巨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7年7月1日至今,历任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健康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拟任康众医疗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发挥激励作用,达到激励目的,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同意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原上述文件将作废失效。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强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5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四)2024年5月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年5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年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修订情况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内容做出修订如下: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工业/安检业务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3、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考核目标A3所对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财务指标,能够直观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及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真实、直观地反映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竞争力以及业务拓展趋势。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公司已根据以上修订内容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除以上修订内容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未做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修订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事项有利于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可实现性,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本次修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本激励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可实现性,发挥激励作用,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做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做出修订,为保持内容一致性,使得股权激励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做出修订。本次修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有关内容修订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07 证券简称:康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4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定向增发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

● 在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7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9%。其中,首次授予7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6.15%;预留授予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3.8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和/或自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7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9%。其中,首次授予7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6.15%;预留授予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3.8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2、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7人,占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52人)的6.75%,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JIANQIANG LIU(刘建强)先生的儿子Yichin Liu(刘逸秦)先生(美国籍)以及1名印度籍员工Amit Kumar先生,前述人员任职于关键销售岗位,在公司的业务拓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执行。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公司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核实情况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2、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5、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6、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其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变化后的有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96元/股,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96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1.59元,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8.68%;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3.67元,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8.23%;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3.84元,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7.51%;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5.92元,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0%。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使权益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工业/安检业务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3、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考核目标A3所对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各归属期内,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确定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考核体系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及工业/安检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真实、直观地反映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竞争力以及业务拓展趋势。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5、独立董事应当就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1、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比例;Q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Q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进行预测算,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63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58%、14.32%(上证指数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4年5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75.00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预计结果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享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和执行权,有权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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