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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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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0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新增新相微为“合肥 AMOLED 显示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上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合肥调整为合肥、上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新增新相微为“合肥显示驱动芯片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上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合肥调整为合肥、上海。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3、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各自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投资内容、投资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募投项目“上海先进显示芯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中“软件投资”及“研发费用”的投入金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因募投项目购置的资产按美元报价、支付,该部分款项由美元户支付后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相关款项共计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4.37万元;因参与募投项目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由工资、社保代扣账户进行支付,该部分款项由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后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本期置换的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包含2024年6月到11月的职工薪酬,共计131.15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鉴证结论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德皓核字[2025]00000725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新相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新相微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新相微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相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末,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66人,注册会计师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43,506.21万元(含合并数,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29,244.8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2,572.37万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5家,主要涉及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4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2次(其中21次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自律监管措施6次(均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吉正山,于2013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至2022年曾为公司提供证券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8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吕恺琳,于2021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6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年曾为公司提供证券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焦健,于201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三)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四)审计收费

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5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12万元。

北京德皓国际2025年度审计收费按照公司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根据审计所需的工作条件、工时及各级别审计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德皓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北京德皓国际在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审计服务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32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上海新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相微电子(西安)有限公司、合肥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新相(北京)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HK)Limited、合肥宏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新相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宓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相技术有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收购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商品销售、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软件及技术采购、加工等服务采购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开展中提供无固定金额的经营类担保;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等值外币)的金融信贷类担保(包括授信类担保和融资类担保,下同)额度,该担保额度可以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收购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上述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额度预计

因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子公司在商品销售、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软件及技术采购、加工等服务采购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开展中提供无固定金额的经营类担保。此类担保系根据部分供应商/交易方的要求提供,仅限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及适用法律法规项下的其他担保形式。此类担保未约定具体的担保债务金额,担保范围涵盖被担保的债务人在相关业务项下的付款义务及责任。本次担保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二)金融信贷类担保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等值外币)的金融信贷类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可以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收购的子公司),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以公司及子公司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此类担保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三)授权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PETER HONG XIAO先生(以下简称“授权董事”)或授权董事指定人士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上述担保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法律文书、调整担保方式、确定担保金额、办理相关手续等。上述担保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本次授权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批准。

三、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中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合肥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

(二)合肥宏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

(三)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HK)Limited

(四)上海宓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五)深圳新相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被担保对象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预计的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在办理实际业务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五、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公司对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对被担保对象上海宓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相技术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其他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被担保对象均是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同意本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决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新相微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不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亿(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19.70%、17.35%,除上述有固定金额的担保外,公司为子公司在商品销售、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软件及技术采购、加工等服务采购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开展中提供无固定金额的经营类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担保不存在对合并范围之外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34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4年4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至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38)。

(四)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9)。

(五)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新相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一)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归属期间,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0922),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5.07亿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应作废当期计划归属的208.9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的计划归属部分)。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13.4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01.50万股调整为388.05万股,激励对象由43人调整为42人。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新相微本激励计划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4年1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0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度开始适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3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8.5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2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新相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2025年4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8.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年4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至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38)。

4、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相微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9)。

5、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4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8.50万股。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4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8.50万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

2、预留授予数量:118.5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5人。

4、预留授予价格:15.89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8.00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为8.31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为9.95元/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为10.45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4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8.50万股。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4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5.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8.50万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5年4月2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89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20.2980%、17.302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310%(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新相微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37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外汇市场风险,降低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业务,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以积极应对外汇市场的不确定性。

● 交易金额及期限: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交易额度。

● 审议程序: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

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外汇市场风险,降低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业务,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以积极应对外汇市场的不确定性。

2.交易规模

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任意时点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

3.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银行的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5.交易期限

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在该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交易额度。

6.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进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以套期保值为基本目的,以风险中性理念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旨在降低或规避相关风险,并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且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人,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四、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由于汇率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外汇产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其他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交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品,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公司将选择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合作对手方,履约风险低。

3、公司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4、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内部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在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