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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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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8版)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增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预计金额: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或等值外币,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0亿元。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2,767.97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预计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或等值外币,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6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4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担保方是基于目前业务的预计,具体安排时将会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确定,以业务签订具体合同时所定担保方为准。

1、上述担保包含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两种类型。融资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履约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子公司EPC业务、电站资产交易、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项目等业务的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以及申请开具项目投标保函、并网保函、收购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2、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是基于对目前业务的预计。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调剂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确定调剂对象及调剂额度。

3、在审批担保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4、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超过本次担保范围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洋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8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2、被担保人名称:河北林洋微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B座2808室

法定代表人:施卫兵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电力设备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作物种植、花卉种植与销售。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3、被担保人名称:四川林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雷兵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勘察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电力工程设计、施工(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凭资质证书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新能源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4、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曹锦锦

注册资本:34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5、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裴骏

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硬件、太阳能光伏产品、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计算机软件、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电能表运行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新能源和林洋光伏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6、被担保人名称:五河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104国道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注册资本:36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合计持有蚌埠林洋新能源100%股权,蚌埠林洋新能源持有五河永洋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7、被担保人名称:五河耀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发电光伏组件设计、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设计、建设;谷物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合计持有蚌埠林洋新能源100%股权,蚌埠林洋新能源持有五河耀洋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8、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1栋16-18楼

法定代表人:施洪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蓄电池租赁;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85%,珠海横琴耀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9、被担保人名称: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23,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10、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光伏运维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敏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伏、光热、风力电站的开发、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机电工程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作业;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光伏设备、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销售、维修,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售电;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油用牡丹、园艺作物、蔬菜、苗木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预计事项为公司拟于2025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8.63亿元、美元1.23亿元及欧元660万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8.0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5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9.1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90%。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5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以往年度发生并持续至今的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作的事项,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各方较好地执行了交易协议约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先生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说明:1、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发生的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按上述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一半执行。

2、“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该列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陆永华先生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

注册地址: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11,416.12万元,净资产111,300.15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的控股股东。

3、公司名称: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园艺”)

注册地址:启东市惠丰镇育德村

注册资本:480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花卉、苗木等销售,园林景观、绿化等设计施工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9,520.23万元,净资产5,082.89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虹园艺为林洋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公司名称: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乐”)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振风大道永安公馆1号楼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3,491.43万元,净资产1,150.46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安徽华乐和林洋能源控股股东均为华虹电子。

5、公司名称: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88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文景云

主营业务:电子式电能表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8,955.98万元,净资产672.45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江苏华源49%的股权,深圳市耀祥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华源51%的股权,深圳市耀祥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6、公司名称:江苏永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欣能源”)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88号(江宁高新园)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建华

主营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4,316.04万元,净资产4,294.54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永欣能源49%的股权,深圳市耀祥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永欣能源51%的股权,深圳市耀祥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7、公司名称: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鼎”)

注册地址:上海市塘沽路309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无功补偿及电气自动化装置、电气设备监测系统的安装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702.19万元,净资产1,036.30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上海精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陆永新先生为林洋能源董事。

8、公司名称:南通永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生态”)

注册地址:启东市启隆乡望江村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农、林作物研究、培育、推广、种植、销售,生态农业观光服务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5,774.85万元,净资产4,051.88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永乐生态为林洋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9、公司名称: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林洋”)

注册地址: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08号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刘金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销售磷酸铁锂电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69,467.48万元,净资产53,942.54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林洋能源持有亿纬林洋35%的股权,亿纬林洋董事陆永新先生为林洋能源董事。

10、公司名称:清耀(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200号2幢3层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高顶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研发销售制氢装备、提供氢气制储运加用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1,799.39万元,净资产1,168.72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上海清耀20%的股权。

11、公司名称:一道新能源科技(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一道”)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头铺镇彩虹大道与南环线交叉路口西侧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石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及研发等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30,499.02万元,净资产9,889.15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蚌埠一道30%的股权,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蚌埠一道70%的股权,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良好,截至目前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将分别与陆永华、华虹电子、华虹园艺、安徽华乐、江苏华源、永欣能源、上海精鼎、永乐生态、亿纬林洋、上海清耀和蚌埠一道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参照同期市场价协商确定。

定价政策:与关联人租赁房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与华虹园艺参照合理的市场化价格签订协议承包结束后全额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余款待协议完成后支付;与江苏华源、永欣能源的关联交易按照成本价格的110%-115%确定订单价格,并以此为基础与公司协商确定价格;与上海精鼎的关联交易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款项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永乐生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与亿纬林洋、蚌埠一道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公允定价。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鉴于公司目前员工较多,为了更好地让员工发挥工作积极性,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宿舍;同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将上海作为未来国际营销及吸引高端人才的平台,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位于上海的办公场所;公司租赁江苏华源和永欣能源的房屋主要用于办公经营场地;公司租赁安徽华乐的房屋主要用于办公经营场地;公司租赁永乐生态的房屋主要用于会议培训场地;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和宿舍;上海清耀租赁公司子公司房屋主要是用作厂房;蚌埠一道租赁公司子公司房屋设备主要是用作厂房和生产。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协商后以市场价租赁对方厂房及办公场所等,租金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2、为了美化公司环境,维护公司绿化,华虹园艺拟向公司提供绿化及劳务服务,与华虹园艺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3、为整合各方面的市场及经营资源,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但定价原则符合江苏华源的实际情况与业务模式,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4、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公司将采购上海精鼎部分商品并由其安装,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与上海精鼎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同时公司为上海精鼎提供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亿纬林洋的关联交易是厂房屋顶光伏电站项目,亿纬林洋支付光伏发电电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与蚌埠一道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 定价、结算办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该交易能保证稳定的供应渠道,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

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现将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本次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4,423.78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1.30万元,合计14,292.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说明

(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依据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经测试,2024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4,423.78万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说明

1、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66.26万元。

2、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同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方法,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含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716.10万元。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8.54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4,292.49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4,292.49万元。

公司2024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要求,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2024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约人民币9,627.38万元,202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约人民币9,627.38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相应变更会计政策,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加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鉴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发放周期较长,为更加合理反映应收电费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结合最新行业政策及公司补贴电费款实际回收情况,拟对光伏发电应收补贴组合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以使公司的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会计估计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除以上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其他会计估计保持不变。

(四)变更时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2024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约人民币9,627.38万元,2024年度利润总额减少约人民币9,627.38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六)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利润总额、净资产或总资产的影响

单位:万元

注:负号为减少。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会计师认为: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林洋能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估计进行的变更,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有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了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和客观性,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 投资金额: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为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产品,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随着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规避和对冲经营及融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 交易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组合。

● 交易金额: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规避和对冲经营及融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交易方式

交易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组合。

交易对方: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交易的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与日常经营紧密相关,为防止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对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故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五)交易期限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合同文本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

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的购买安排可能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履约风险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5、法律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购买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及负债为依据,同时结合外汇收支实际及计划,适时选择合适的外汇衍生品,适当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的贸易及业务背景为前提。

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将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同时安排娴熟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辅导,根据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5、公司选择与经营稳定、资信良好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6、公司充分考虑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自贸区设立FTN账户(离岸账户)。通过开立FTN账户,可以享受到和在境外市场同样丰富的产品,兑换适用离岸汇率,减少汇兑成本。同时公司可以与银行中国境内团队直接对接,提高沟通效率,以保证离岸交易高效执行。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是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而采取的主动管理策略,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金额: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922,884,622.14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247,441,165.51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47,441,165.51元,其中:本金17,441,165.51元,理财产品230,000,000.00元。

(四)投资方式

公司预计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商业银行。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前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的部分。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好、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3、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海门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9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海门项目”)、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第一阶段6GW生产线(以下简称“光伏电池项目”)

● 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启东市永威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王鲍镇2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王鲍项目”)

● 剩余募集资金金额及后续使用计划:截至2025年3月31日,可转债募集资金账户合计余额24,744.12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及其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下转7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