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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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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9版)

●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229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前为“100MW光伏发电项目”。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922,884,622.14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247,441,165.51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47,441,165.51元,其中:本金17,441,165.51元,理财产品230,000,000.00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说明1:上述工行账户(尾号8057)余额包含委托理财23,000万。

2:海门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均为全资下属公司,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一)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拟结项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1、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

2、海门项目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将募集资金从主账户拨付到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

3、光伏电池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来源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及永洋仙桃胡场200MW渔光互补光储一体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光伏电池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大于计划投入募集资金的主要系项目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等所致。

(二)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王鲍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本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主账户尚未拨付到募集资金项目专户。

(三)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海门项目计划使用与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系该募投项目建设涉及部分土地性质问题,故对项目建设规模进行调整,实际建设规模为直流侧装机容量4.3MWp,交流侧装机容量3.3MWp。

2、公司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费用控制、过程监督,提升了管理水平,节约了项目总开支。

(四)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因

由于王鲍项目原计划使用的大部分地块的土地性质被调整,无法用于光伏项目建设,因此导致该项目可建设用地大幅缩减,公司采取多种方式仍无法找到其他可建设用地,故拟终止建设该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本次拟结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终止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的后续使用计划

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存放期间,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账户合计余额24,744.12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资金节余2,222.99万元,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资金剩余10,000万元,其余金额为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及其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使用。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当前行业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研判后审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1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全体董事和监事回避表决,本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保董监高责任险方案

1、投保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主体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4、保险费: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费总金额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本次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事项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将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2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严劼,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6家。

签字会计师:孙玮,200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2家。

质量控制复核人:赵世栋,201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立信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60万元。在参考2023年度收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立信为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60万元。2025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将以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公司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2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较多,本次以新章程全文的形式审议,不再制作《章程修正案》,新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修订后的上述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中序号1至序号8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2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简历附后):

1、提名尹彪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崔吉子女士、甘丽凝女士、么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已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审核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大会同意选举洪晓雨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尹彪:男,1962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启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等,2003年一2006年,就职于江苏林洋电子有限公司,历任行政副总、海外业务销售副总;2006年一2011年,就职于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海外业务运营总监;2013年起,就职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副总经理,总裁助理等。

陆丹青:女,1987年出生,加拿大国籍,本科学历。2013年至今在Canwall Inteltech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加华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总监职务。陆丹青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之女,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陆永新:男,1960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职海军某部队无线电研究所、江苏省南通市军分区后勤部,2002年开始,历任林洋能源副总经理、林洋房产总经理等。现任公司董事,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崔吉子:女,1964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2013年至今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韩国韩中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研究》主编、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甘丽凝:女,1978年6月出生,会计学博士。2008年4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现任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财会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财会系执行主任、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么新:男,1978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一2009年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任职;2009年一2017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资司任职;2017年9月至今任职于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现任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副院长。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2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洪晓雨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董事,洪晓雨女士将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一致。洪晓雨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简历:

洪晓雨:女,1995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21年10月起就职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证券部等。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及2025年第一季度

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全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新能源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一、新能源电站2024年度发电情况

二、新能源电站2025年一季度发电情况

三、截至2025年3月底新能源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注: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四、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部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平均上网电价,由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的结算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

2、表二中“平均上网电价”部分地区数据低于前期主要是自2025年起公司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待实际收到当期再确认收入,以及由于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的结算电价存在一定的波动。

3、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屋顶业主自用,该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