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55版)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4年公司实现收入387,553,435.4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00,686.66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8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328,625.2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6.74%。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807,576,643.44元,同比增长8.69%;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64,059,014.67元,同比增长2.43%。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深耕智能工厂装备业务,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公司市场业务收入保持增长态势。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8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众华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行业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
截至2024年末,众华拥有合伙人68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5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0人。
众华2024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6,893.21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7,281.4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6,684.46万元。
2024年度,众华为73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9,193.46万元,审计客户的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与本公司同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众华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1案中判决众华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众华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2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2次以及自律监管措施3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蒋红薇,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家。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沈景宵,201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臻,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6家。
2.诚信记录
拟聘任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2024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实际业务规模、市场公允价格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相关规定程序审慎评估,众华具备证券业务执业资质及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与独立性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标准。在2024年度审计服务中,众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工作,未发现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形,切实履行了审计职责。基于对众华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的认可,同时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众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众华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独立执业准则,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董事会同意续聘众华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实际业务规模、市场公允价格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经营绩效、资产规模等核心指标,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标准、岗位价值贡献等综合因素,制订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5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5年1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止。
二、薪酬发放标准
1、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年(含税)。
2、公司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如在公司任职,除领取董事津贴外,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1.2万元/年(含税)。
3、公司监事领取固定津贴,如在公司任职,除领取监事津贴外,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监事2025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0.96万元/年(含税)。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四、审议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程序
2025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委员袁峰回避表决,其余两名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董事袁峰、余云林、吕蒙回避表决,其余四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董事和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93亿元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同时,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预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额度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1,785.23万元,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综合授信情况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决策效率,并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文简称“子公司”,包括现有子公司以及未来新设立的子公司等)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计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9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票据质押、保理、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该等额度可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可共享上述额度。
上述授信额度是公司资金需求的必要储备,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二)担保情况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业务需求,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担保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担保额度可以在子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调剂,担保方式与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峰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无偿担保,子公司总经理袁仕达及其配偶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无偿担保,担保数额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该等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也未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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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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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宁波欧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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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宁波瑞晟智焱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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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担保协议。本次授信、担保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内容以及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条款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就具体申请授信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基于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与实际经营需求。被担保人均系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财务及经营状况稳健,具备债务偿付能力。基于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且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本次担保未设置反担保要求,相关担保风险整体处于可控范围,不存在通过担保行为进行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峰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总经理袁仕达及其配偶为子公司提供无偿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785.23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40%,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4.59%。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2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作出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自相应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追溯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3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并确认,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孙建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在综合研判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及资金战略需求的基础上制订,兼顾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既保障投资者权益,又为公司经营稳定与长期战略推进提供支撑;预案的决策程序、权益分派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
(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
(1)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做出的合理预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6,000,686.66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25,123.34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总股本52,052,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95,000股后的剩余股份总数为51,857,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185,700.00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5,185,700.00元;2024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980,370.43元(不含交易费用),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6,166,070.43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8.54%。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5,185,700.00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2.41%。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以公司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总股本52,052,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95,000股后的股份为基数测算,合计转增10,371,4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2,423,4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95,0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如后续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如下表所示,公司不会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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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在综合研判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及资金战略需求的基础上制订,兼顾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既保障投资者权益,又为公司经营稳定性与长期战略推进提供支撑;预案的决策程序、权益分派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形成对关联人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形成对关联人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一致同意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袁峰先生已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预计2025年度与关联人宁波东普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普瑞”)、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适节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2,200万元人民币。具体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如下:
单位: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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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均为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同类业务的发生额。
注2: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注3:在上述关联交易总额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可实现内部调剂(包括不同关联交易类型之间的调剂)。
注4:若上述数据出现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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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对日常关联交易涉及的各关联人情况分别进行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宁波东普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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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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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东普瑞与瑞晟智能的关联关系:瑞晟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峰先生之姐袁珂女士为东普瑞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7目之规定,东普瑞为瑞晟智能的关联法人。
2、欧适节能与瑞晟智能的关联关系:瑞晟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峰先生之姐夫袁仕达先生为欧适节能董事长、总经理,并持有欧适节能3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7目之规定,欧适节能为瑞晟智能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为确保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将会与相关关联人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确保交易的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内容主要为从关联人购买原材料、产品,向关联人销售产品。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关联人签署具体的关联交易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公司主营业务及长期战略目标高度契合。通过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充分整合各方优势资源,达成协同效应,增强公司于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价格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的,将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如无市场价格,也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的,双方将进行协商确定价格,不会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亦不会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在同类交易中占比不高,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 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5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截至2025年4月24日的总股本52,052,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95,000股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10,371,400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拟维持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转增比例。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2,423,4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注册资本增至62,423,4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相关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
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3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 215 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3日
至2025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除议案7、8全体董事、监事分别回避表决外,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袁峰、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作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联系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
联系电话:0574-88983667
传真:0574-88868969
联系人:吕蒙、黄雅青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