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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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重点,对仅根据《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变化进行对应调整的条款未在修订对照表中一一进行列示。《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确认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共计12,903,460.10元进行核销,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坏账核销的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确认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共计12,903,460.10元进行核销,上述款项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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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坏账核销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坏账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坏账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坏账核销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5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2025年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在2024年的薪酬标准上,根据2025年的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予以上下浮动。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为6万元。
3、公司监事2025年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在2024年的薪酬标准上,根据2025年的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予以上下浮动,不领取监事津贴,适用日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之日为止。
4、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5、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6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16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6日
至2025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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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5年4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0、11、13、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10、11、12、13、14、2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奚海波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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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登记(详见附件 1)。
2、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登记(详见附件 1)。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25年5月16日(上午9:00--下午16:30)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奚海波
联系电话:0553-5312330
传真:0553-5315738
邮箱:ahzyxcl@126.com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 48 号
邮编:241008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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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7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等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免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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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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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众源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众源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众源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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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
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杨少杰、丁帅
(三)现场检查时间
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8日对众源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本次现场检查的参加人员为丁帅、崔颢。
(五)现场检查内容
本次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众源新材的实际经营情况,察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等;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众源新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已建立完整的内部组织架构,制定了完备且合法合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材料、公告文件及对应的合同、支持性文件等资料进行的核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察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公司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大额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证、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销户资料、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并针对具体事项,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得到了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合法合规,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比较了公司定期报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披露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持续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众源新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众源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众源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来,众源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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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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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8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147,2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3,147,2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620,22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179,543.89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7,440,680.1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218号《验资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担任众源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2024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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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众源新材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众源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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