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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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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7版)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相关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内容: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内控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续聘其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具体年度审计业务费用为100万元/年,内控审计业务费用为20万元/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4年 12 月 31 日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 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可变现净额,商誉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并依据管理层对市场情况及交易状况的研讨判断,认为上述资产中部分资产存在 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 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2024年 12 月 31 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 2024年度各项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162,030,534.17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3位监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直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管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内容: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明确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无影响。

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决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0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2,655,120.56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58,803,132.88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结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事项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由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因此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5)公司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鉴于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未实现盈利,且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经董事会审议拟定2024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系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所处行业现状、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5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929,124股,每股发行价为22.86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6,999,774.64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11,886,792.45元、不含税律师费用人民币1,132,075.47元和不含税专项审计费用127,358.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3,853,548.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84号《验资报告》审验。

2、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847,765股,每股发行价为9.8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986,495,918.2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17,924,528.30元、不含税律师费用人民币1,084,905.66元和不含税专项审计费用94,339.6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7,392,144.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20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一)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1年3月2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宁波银行、花旗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4月29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法瑞”)与中信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3年1月17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2月22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光伏”)与中信证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光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2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天洋新材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即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4,907,678.23元(含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4,807,678.23元(含税),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100,000.00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次置换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23号《关于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2、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3年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即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8,011,489.95元(含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58,011,489.95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次置换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49号《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3、本年度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即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在本年度以募集资金24,676,017.37元置换已到期的票据结算款项符合该议案内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1)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4月22日,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募集资金户1784776227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800.00万元。

2024年4月26日,公司宁波银行杨浦支行的募集资金户70150122000266922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3,200.00万元。

2)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6月25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募集资金户1784776227中的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10月23日,宁波银行上海杨浦支行的募集资金户70150122000266922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2,500.00万元。

2024年10月23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募集资金户1784776227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2,500.00万元。

3)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6月25日,宁波银行上海杨浦支行的募集资金户70150122000266922中的3,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6月25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募集资金户1784776227中的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11月25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募集资金账户1784776227中的3,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1)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1月9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1,500.00万元。

2024年1月2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500.00万元。

2024年1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2,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5月15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310069079013006556455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2,000.00万元。

2024年5月1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310069079013006556455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3,000.00万元。

2)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8月9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5,000.00万元。

3)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3月2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中的3,89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4月12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8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4月1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1,31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5月3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800.00万元。

4)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5月22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5,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9月9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中的8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9月1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中的1,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9月1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中的1,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9月23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的募集资金户121948260810808中的2,2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6)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11月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1,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11月14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0520188000072810中的3,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11月1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1,3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12月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募集资金户310069079013006556455中的1,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4年度未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

2、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4年3月22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同意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00万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

本年度,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明细如下:

注:2024年公司缴纳投资收益的相关税费共1,658,164.49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已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的“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亿平方米光伏膜项目”的后续投入,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天洋新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2024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天洋新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067号),并通过取得2024年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检查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以及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

保荐人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2024年度。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 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4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李新民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董文茜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施朝禺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李新民、签字注册会计师董文茜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施朝禺近三年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李新民近三年未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处分。

签字会计师董文茜近三年未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处分。

质量控制复核人施朝禺近三年未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处分。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参与审计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6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洋新材”)对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明确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无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无影响。

(二)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无影响。

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审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等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五)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1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一化工》的要求,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光伏封装胶膜/墙布、窗帘单位:万平方米;其他产品单位:吨)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稳定,其中:热熔胶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5.47%;反应型胶黏剂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23.7%,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2.74%。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光伏封装胶膜/墙布、窗帘单位:元/平方米;其他产品单位:元/公斤)

说明:受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公司各产品均有所下降。

(一)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石化产品,其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年同期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三、报告期内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以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也不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5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4年 12 月 31 日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 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可变现净额,商誉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并依据管理层对市场情况及交易状况的研讨判断,认为上述资产中部分资产存在 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 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总金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2024年12月31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24年度各项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162,030,534.17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一)信用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报告期末,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25)第060015号对光伏业务相关资产组的评估报告,计提资产减值107,905,906.44元;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25)第060014号对墙布业务相关资产组的评估报告,计提资产减值8,533,300.00元。

(二)商誉减值测试的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并购烟台泰盛而产生合并商誉账面净值为16,054,359.51元,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25)第060013号评估报告,该商誉未出现减值迹象。

截至评估基准日,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并购烟台信友而产生合并商誉账面净值为39,122,242.44元,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25)第060009号评估报告,该商誉未出现减值迹象。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 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本次计提各项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162,030,534.17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62,030,534.17元。

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相关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在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可以使 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同意公司基于谨慎性 原则,对部分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意将《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 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6日

(下转8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