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8版)

附件1: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杨怀景:男,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曾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副经理、质量和经济运行部副经理,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质量与经济运行部总监,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执管会主席,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徐秋华:男,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毕业,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质量规划员、检验规划员;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制造部整车厂总装车间主任、生产控制与物流副总监;南汽英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南汽MG英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吉天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郝景贤: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工程博士。曾在上海汽车研究所、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泛亚技术中心、商用车技术中心、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工作,现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上汽商用车执管会委员,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商用车技术中心主任。

邱学军: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毕业,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曾任上海联谊汽车拖拉机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汽车制动器公司总经理;上海菲特尔莫古轴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华域科尔本施密特活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聂 攀:男,198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毕业,工程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曾任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苏子孟:男,196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1980 年9 月参加工作,曾任一机部生产调度局科员,机械工业部生产管理局科员、副科长,国家机械委、机械电子部生产司设备分交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械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主任科员,机械工业部国际合作司副处长,中国机械工业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中心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长,兼任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杨 林:男,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 动力机械及工程博士,教授。1997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汽车电子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长聘教授,兼任徐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黄 虹:女,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现任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MPAcc教育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专委会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苏子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子孟

2025年4月24日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林

2025年4月24日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黄虹

2025年4月24日

附件3: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苏子孟先生、杨林先生、黄虹女士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黄虹女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23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为-199,897.62万元,每股收益-1.44元。2024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3,186.63万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212,613.52万元,2024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99,426.89万元。

(一)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的经营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说明

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2024年,公司柴油机业务实现销售14.58万台,同比下降18.48%;重卡业务受房地产市场等影响,重卡行业自卸车市场总体需求持续低迷,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收款项收回困难,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流动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困难。2024年,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仅实现重卡整车销售5,511辆,同比下降39.37%。受整车销量、营业收入下滑较大和计提各类减值损失等因素影响,公司全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99亿元(上年同期为-24.63亿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的经营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监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的经营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25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聘请202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2025年度年报审计费用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德勤华永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过去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首席合伙人为付建超先生,2024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04人,从业人员共5,616人,注册会计师共1,16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70人。

德勤华永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亿元。德勤华永为58家上市公司提供2023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德勤华永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德勤华永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德勤华永及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德勤华永曾受到行政处罚一次,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两次,受到自律监管措施一次;十七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五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一次;一名2021年已离职的前员工,因个人行为于2022年受到行政处罚,其个人行为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德勤华永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顾嵛平先生,自2002年加入德勤华永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7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顾嵛平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颖女士自1994年加入德勤华永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1996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张颖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晋兴先生,自2012年加入德勤华永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19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

2、诚信记录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华永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是以德勤华永合伙人及其他各级别员工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而确定。

2025年年报审计费用有所增加,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2025年度的审计费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限额内协商确定2025年度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续聘德勤华永为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将续聘德勤华永为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聘请202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为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自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26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概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及下属企业、上海菱重增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重增压器)、上海菱重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重发动机)、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菲红”)等每年度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出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经公司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和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汽集团签署了《零部件和配件供应框架协议》、《生产服务框架协议》、《房屋及土地租赁框架协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每年初预测该类关联交易项下本年度公司发生的相关金额,并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需就该协议项下的具体实施协议进行表决。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实际发生的金额,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汇报。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二、关联方概况和关联关系

1、上汽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晓秋;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研发、生产、销售汽车整车(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和汽车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变速箱、电力电子、新能源核心零部件、底盘系统、内外饰等),并从事相关汽车服务贸易和金融投资业务等。

上汽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迪;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船舶租赁,航空器材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科研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商务咨询(除中介);销售汽车,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是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上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3、菱重发动机:法定代表人:徐秋华;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船用发动机、发电用发动机、发电机组及相关部件的设计和制造;销售自制产品;船、电发动机和发电机组, 及其相关部件的批发和进出口;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菱重发动机是公司的合营公司,公司现持有菱重发动机50%股权。

4、菱重增压器:法定代表人:徐秋华;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设计和制造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及其配套的相关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菱重增压器是公司的联营公司,公司现持有菱重增压器40%股权。

5、上菲红:法定代表人:蓝青松;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一般项目:柴油发动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装备和销售,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菲红是公司的联营公司,公司现持有上菲红40%股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上汽集团、安吉租赁、菱重发动机、菱重增压器、上菲红等关联方之间购买、销售和服务的价格,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由双方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费用”的原则确定价格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股东的影响

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向上汽集团等关联方采购发动机零部件,属日常零部件采购;向上汽集团等关联方销售发动机及配件,属日常产品配套。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是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说明

根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并考虑业务发展及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后,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2024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2024年度的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1)2024年度上述框架协议项下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2024年度与安吉租赁、菱重发动机、菱重增压器、上菲红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正常的、持续性的交易行为,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采用市场价定价,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六、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

基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并考虑业务发展及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后,经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公司预计2025年度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2025年度上述三类框架协议项下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2)2025年度与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菱重发动机、菱重增压器、上菲红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说明:上述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且考虑相关可能变动因素所做出的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七、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他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向上汽集团等关联方采购发动机零部件,属日常零部件采购;向上汽集团等关联方销售发动机及配件,属日常产品配套。本公司与上汽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是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2025年度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29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推进前期债权

重组工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应收款项收回困难风险:截至2024年末,上汽红岩应收款项较高,且因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趋长,后续存在应收款项收回困难风险。

● 债务风险:上汽红岩因应收账款回款迟滞、有息负债较高等原因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截至2024年末,上汽红岩资产负债率较高、存在偿债困难风险。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新科”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为加快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回笼,于2024年初启动与部分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工作。于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方案。经批准的方案主要内容为:上汽红岩拟与不超过120家经销商签订债权重组协议,涉及的债权金额合计12亿元,合计折让不超过6.3亿元,预计折让后债权金额5.7亿元。

2024年度上汽红岩债权重组执行情况:上汽红岩与方案内部分经销商执行了债权重组,涉及债权本金56,198.48万元,折让金额29,944.63万元,经销商已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以现款/承兑/转款方式向上汽红岩支付约定的折让后的款项本金共26,253.85万元。

2025年4月24日,本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汽红岩与部分经销商继续推进前期债权重组工作的议案》,同意上汽红岩在原已经批准未执行完的额度内,与部分经销商继续推进债权重组工作。

一、本次债权重组情况概述

2024年上汽红岩已对经销商部分债权实施债权重组,回款情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受累于宏观基建行业的恢复不及预期,现金流出现风险,部分经销商渠道中库存积压依然较严重,经销商回款迟滞,应收账款原值仍较高,且长账龄应收账款比例增加。

上汽红岩虽加大应收账款催收、诉讼催讨等清收力度,但因应收账款回款不佳,给经营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快上汽红岩长账龄应收账款回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2025年上汽红岩拟与部分经销商在原已经批准未执行完的额度范围内继续进行债权重组工作。

二、本次债权重组方案

前次已批准方案中涉及的债权金额合计不超过12亿元 (上汽红岩计划只实施该债权重组额度内的11.2亿元) ,合计折让不超过6.3亿元。2024年度上汽红岩与部分经销商已执行的债权重组涉及债权本金5.62亿元,折让金额2.99亿元。

本次上汽红岩拟在前次方案的剩余额度内与经销商继续签订债权重组协议债权重组协议,涉及的债权金额不超过5.03亿元,合计折让金额不超过1.56亿元,预计折让后债权金额3.47亿元;具体数额以上汽红岩与经销商签订的债权重组协议为准。

债权重组协议签署后,相关经销商需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以现款/承兑/转款方式向上汽红岩支付约定的折让后的车款本金。自经销商按时向上汽红岩付清该笔款项,上汽红岩对经销商约定的相关债权本金以及经销商对上汽红岩的相应债务本金视为结清。

上述债权重组事项已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上汽红岩与部分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债权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汽红岩(甲方)拟分别与有关经销商(乙方)签署的债权重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甲方应收账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减免乙方部分车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由甲方直接在对乙方应收账款上抵减相应金额(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

2、乙方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以现款/承兑/转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车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自乙方按时向甲方付清该笔款项,即本条所述款项之日起,前述的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本金以及乙方对甲方的相应债务本金视为全部结清。

3、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债权本金(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年度汽车销售合同以及授信等具体业务模式协议向甲方支付原债权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4、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签约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次债权重组目的、对公司影响及风险分析

上汽红岩通过实施本次债权重组有利于加快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回笼,进一步开拓市场,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上汽红岩的长远发展。本次拟重组的应收账款已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对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利润影响金额以本公司经审计后的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重卡整车制造行业单品价值较高,行业普遍存在应收项目金额及占比较高的情况,虽然目前上汽红岩积极通过协同、清欠、诉讼等方式加快应收账款的回笼,但因大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趋长,如果未来客户财务状况及公司收款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可回收性降低,后续仍存在减值计提增加和应收款项收回困难的风险。同时,由于本次债权重组事宜的具体实施情况及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债权重组履行的审议程序

1、上述上汽红岩债权重组事项已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快上汽红岩长账龄应收账款回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同时考虑到上汽红岩经销商库存状况、终端客户回款压力等情况,同意上汽红岩继续推进前期债权重组工作,与经销商实施债权重组,本次债权重组涉及债权金额不超过5.03亿元,合计折让金额不超过1.56亿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41 900920 证券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公告编号:临2025-031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3日 下午2 点45分

召开地点: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3日

至2025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十届八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等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8、9、10、11、12、19、2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第9-10项,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第11项,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七)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股东可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参会登记方法如下:

1、登记时间: 2025年5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逾期不予受理。

2、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的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 “立信维一软件”(纺发大楼)

轨道交通:轨道交通2、11号线江苏路站4号口出

公路交通:临近公交车有01路、62路、562路、923路、44路、20路、825路、138路、71路、925路

4、联系办法:

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提示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十分钟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授权代表)食宿、交通费自理。

3、公司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室 021-60652207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下转10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