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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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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2025-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50版)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情况:为规避和防范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中: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镍等,主要在国内合规公开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美元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7,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该事项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期限内”)。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规避生产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购规模及套期保值业务预期成效等因素,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同时,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外汇收支规模不断增长,收支结算币别及收支期限的不匹配使外汇风险敞口不断扩大。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风险显著增加。为防范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在不影响集团主营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于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能够提高公司积极应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

2、交易方式

公司及其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主要在国内合规公开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镍等。

3、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7,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2、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新币、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3、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原材料价格和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但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交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可能会造成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产生交易损失;

3、资金风险:当市场价格出现巨幅变化时,可能存在因保证金不足、追加不及时被强平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者人为失误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履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对方选择可能引发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7、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或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1、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均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及外汇衍生品,遵循汇率风险中性的管理原则,不做投机性交易。

2、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内部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会加强对相关原材料市场和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通过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规避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提高应对市场价格及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和披露。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天健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薛志娟,201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5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中兵红箭、瑞斯康达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兰轶林,201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国药现代、国源科技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梁志勇,200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和泰机电、泰福泵业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总额13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0万元,内控审计费为人民币20万元。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的定价将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审计工作要求等因素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公司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公司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19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9日

至2025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议案8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网络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30-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股东登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2025年5月15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电子邮箱:vmsss@vmaxpower.com.cn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2024年度公司计提的各项损失为6,172.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金额合计如有尾差,系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的四舍五入所致。

二、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3,952.53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评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并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公司管理层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同时结合存货的库龄、保管状态、历史消耗数据以及未来使用或销售情况作为估计的基础。公司对2024年12月31日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计2,219.56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为6,172.09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上述金额已经公司聘请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说明

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