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75版)
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及10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相关中介费用”结项。同时,将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114.9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次投资项目“支付相关中介费用”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3,114.91万元已经转入公司正常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2022年11月23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01242729300753284)的销户手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
注: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7月5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19,000,000.00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9月6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19,000,000.00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10月22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13,000,000.00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4月20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49,000,000.00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人民币0.00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0.00万元。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请详见附表1: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4年度)。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及10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相关中介费用”结项。同时,将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3,114.9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2024年度未发生变更2018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附件
附表1: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4年度)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
注:上表中,募投项目累计投入金额超过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为该项目所对应募集资金的利息。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张飞达)
作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审慎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工作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张飞达,1980年2月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会计学博士。历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莫道克大学博士生导师、MBA中心主任,昆士兰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闽江学者讲座教授”、“美国会计学年会最佳论文奖”、“澳洲与新西兰会计与金融年会最佳论文奖”等多项荣誉。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57.SZ)独立董事。2023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判断,严谨、客观、公正地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出席2024年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详细了解公司2024年度总体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就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风险等重要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参加历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均认真仔细阅读,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以及行业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充分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本人通过出席年度业绩说明会及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重点关注股东大会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机会,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同时,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场办公时间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与独立董事建立了稳定、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会议汇报沟通、重大事项专项沟通、日常联系等方式,协助本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重点项目进展。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充分依据,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日常及时通过邮件、网络等方式发送公司信息披露材料、监管培训资料等信息,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确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规定。
(六)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减少、规避因大宗商品现货波动等形成的风险,延伸公司的业务收益,在依法依规经营的情况下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和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建议,督促公司科学决策、防控风险、关注合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飞达
2025年4月24日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具体执行内容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公司主管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实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等级,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股吧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保持客观、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核查的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方针,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坚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送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收集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初步应对方案;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置,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各方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等外部机构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保障舆情处置工作所需的费用和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加强做好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诚信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一一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切实可行地为公司创造可持续价值,以及通过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循序推进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从而保持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二)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四)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加强对舆情的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并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效益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将积极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融合,共同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
(三)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要求,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积极实施分红计划,合理提高分红率。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1. 通过召开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机构交流会等活动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保障投资者参与交流公司经营管理的机会;
2. 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3.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4.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5. 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机构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7. 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定期分析股东动态。
(五)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有效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加强内部监管,持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强化自愿信息披露的频率,加强公司战略规划、行业发展、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内容的披露,更深入地传播公司价值。
(六)股份回购
公司将根据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市值管理工作方式。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通过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一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