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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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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3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于2020年完成对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的收购,成为其控股股东。公司作为收购人就避免与景川诊断(含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在《收购报告书》中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以及作为景川诊断的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景川诊断现有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景川诊断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聚成”)认为公司的相关仪器和试剂产品与景川诊断构成同业竞争,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武汉众聚成诉基蛋生物及九位董事,第三人为景川诊断。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武汉众聚成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基蛋生物与景川诊断之间存在同业竞争且基蛋生物应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同业竞争的具体原因并向包括武汉众聚成在内的景川诊断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向武汉众聚成赔偿经济损失;

4、依法判令基蛋生物的九位董事就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向武汉众聚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及其九位董事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0192民初9471号】,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4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作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的控股股东,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与景川诊断沟通始终不顺畅,公司无法了解景川诊断经营情况,无法取得景川诊断相关财务数据,内部审计无法开展,影响了基蛋生物作为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为维护公司作为景川诊断控股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基蛋生物作为原告,向景川诊断提起诉讼,第三人为苏恩本、颜彬、倪文。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公司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景川诊断完整提供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其他有关附表)等材料交由原告查阅和复制;

2、判令基蛋生物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上述查阅和复制事宜;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景川诊断承担。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0192民初15123号】,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1、被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查阅之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地点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2、驳回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