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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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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郁敏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钧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吕思柔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 2025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41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4.92%,主要系部分项目出租率稳步提升,但个别承租运营项目终止所致。公司2025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389.47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上升310.58%;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0.11元/股,相比上年同期上升266.67%。主要系与同昌盛业的交易对手方就业绩承诺签署《补充协议》,针对2021年收购同昌盛业股权转让对价调整等安排,该事项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该交易导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影响所致。

公司2025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33.64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209.20%。主要系部分项目出租率稳步提升,但个别承租运营项目终止,对净利润有小幅影响,且上年同期基数较低,导致变化幅度较大所致。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在管项目72个,在管面积约137万平方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郁敏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钧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思柔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郁敏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钧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思柔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郁敏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钧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思柔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管 公告编号:2025-025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张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尽快选举新任董事,张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张杰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董事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张杰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管 公告编号:2025-026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可欣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可欣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其辞职报告自2025年4月28日起生效。张可欣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张可欣女士在任职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张可欣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管 公告编号:2025-024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于 2025年4月22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 年4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郁敏珺女士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当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舆情信息;

(三)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四)配合落实舆情工作组的舆情处置措施。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掌握主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处理、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管理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针对解决、系统运作。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处理方案,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与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媒体平台的沟通机制与渠道,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与公司舆情信息,提升公司在出现负面不实舆情第一时间的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有关情况的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澄清事实。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的接洽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发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理进程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