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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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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0版)

注:单位大额存单持有期间可随时转让。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年产180台全轮转印刷机及其他智能印刷设备建设项目已经结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支付1,568.87万元尾款及质保金,后续预估待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为108.41万元,支付后募集资金账户余额预计为12,209.97万元(含购置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及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具体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公司的战略定位、经营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已经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80台全轮转印刷机及其他智能印刷设备建设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中的11,176.3万元用于实施新项目“年产100台智能高速数码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原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继续按照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存放和管理,详见公司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024年12月,公司对“研究院扩建项目”进行了结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存放在原募集资金专户中继续按照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存放和管理,同时公司仍在积极筹划、寻找合适的投资方向,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公司将在保证投资项目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后使用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未完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同时在《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许可范围内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12月延期至2026年12月,同时对“研究院扩建项目”的内部募集资金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详见公司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炜冈科技《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表意见为:炜冈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炜冈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非独立董事,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会提名周炳松先生、李玉荷女士、周翔先生、张佳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戴文武先生、施秋霞女士、轩凡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施秋霞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上述董事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在公司连续任职时间未超过6年,且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未超过3家。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周岳先生为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在上述非职工代表董事经股东会选举通过后,周岳先生将与其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木锦伟女士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木锦伟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炳松先生: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2年3月至1988年7月,任瑞安印刷机械五厂技术员;1988年7月至2000年3月,任瑞安市东海包装机械厂董事、副总经理;2000年3月至2019年1月,任瑞安市东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11月至2025年1月,任平阳慧扬劳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4月至2011年5月,任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炳松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72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4%,周炳松先生与控股股东、董事李玉荷女士和董事周翔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周炳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玉荷女士: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7年4月至2011年5月,任炜冈机械监事会主席;2011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炜冈机械监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玉荷女士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3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李玉荷女士与控股股东、董事周炳松先生和董事周翔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李玉荷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周翔先生:男,199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策划岗;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深圳市金品质企业效益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咨询师;2020年5月至今,任平阳创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0月至今,任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1月至今,历任温州绿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至今,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2年12月至今,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翔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炳松和李玉荷之子,为一致行动人。周翔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张佳诚先生:男,199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7年7月至2022年11月,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经理;2022年11月起,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4年12月13日至今,任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佳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情况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佳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周岳先生:男,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3年7月至2009年12月,任瑞安市东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4月至2011年5月,任炜冈机械监事;2009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炜冈机械营销总监;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营销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周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2: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戴文武先生: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2000年12月至今,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戴文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戴文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施秋霞女士:女,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任瑞安华达药机厂出纳;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瑞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瑞安瑞阳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审人员;2003年1月至2021年7月,任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8年7月至2023年6月,历任浙江忠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财务总监;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任中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4年12月至今,任温州明径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25年1月至今,任乐清禾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至今,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施秋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戴文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轩凡林先生:男,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2007年3月至2014年10月,历任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技术服务部主管和生产部负责人;2014年11月至2023年4月,历任深圳市金品质企业效益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咨询师、运营总监和教育事业部总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北京长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2021年1月至今,任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轩凡林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戴文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和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解释18号》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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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3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