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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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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95版)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无其他情况。

2、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受环卫设备购置账期、款项支付周期和接收验收车辆时长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将“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已对该募投项目进行结项。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无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表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预计效益是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进度以及项目总投资对预期效益进行折算后的金额。

附表2: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上表预计效益是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进度以及项目总投资对达产效益进行折算后的金额。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司农所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司农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其严格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客观公允的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顺利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司农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司农所成立于2020年11月25日。司农所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YP8X3;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兴沙路6号704房-2;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吉争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司农所从业人员346人,合伙人32人,注册会计师14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3人。

2024年度,司农所收入(经审计)总额为人民币12,253.4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0,500.0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6,619.61万元。

2024年度,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6家,主要行业有:制造业(2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房地产业(1);建筑业(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采矿业(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批发和零售业(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教育(1);审计收费总额3,933.60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773.38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没有发生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周锋,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月开始在司农所执业,现任司农所合伙人。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苏小颖,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月开始在司农所执业,现任司农所经理。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覃易,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2015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2011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司农所执业,现任司农事务所合伙人。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周锋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两次,除此之外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未被立案调查。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苏小颍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未被立案调查。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覃易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两次,除此之外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未被立案调查。

3.独立性

司农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周锋、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苏小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覃易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年报审计服务收费将根据拟执行审计所需具体工作量并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三、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在研究了相关审计资质、业务信息、诚信记录后,对司农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表示一致认可,认为司农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司农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司农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影响激励对象56人,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660,000份。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11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2年2月1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2年2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7.2023年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53.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权益,已超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12个月期限,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该53.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权益已失效。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因公司监事郭启海、任洪涛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监事,需回避表决,因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职务调动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影响激励对象75人,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2,243,000份。

9.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0.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因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职务调动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243,000份。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75名调整为6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227,000份。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影响激励对象64人,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567,000份。

12.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因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职务调动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67,000份。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4名调整为5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660,000份。

13.2025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影响激励对象56人,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660,000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及数量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周期为2022年一2024年,每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于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5]24008540015)。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影响激励对象56人,合计注销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166万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截至本报告期,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监事会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未达成可行权条件,涉及数量1,660,000份,涉及激励对象56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