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13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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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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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丁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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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田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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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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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费用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对立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立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立信在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
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情况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可欣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徐可欣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徐可欣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可欣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徐可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9,615股。其本人辞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所持股份仍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徐可欣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为公司经营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新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钟柏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钟柏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钟柏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一部分:1.2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
邮政编码:361022
联系电话:0592-6681616
传 真:0592-6681056
电子邮箱:IR@tes-tec.com
附件:董事会秘书简历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董事会秘书简历
钟柏安: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钟柏安先生曾担任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智恒(厦门)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处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室特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柏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钟柏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授权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在限售期内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提前终止或撤销发行申请等,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13、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团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三、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并依照相关规定,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8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50.1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6%。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8.16元/股。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734.4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50%。其中首次授予633.6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88%;预留100.8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73%,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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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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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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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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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至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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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前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9月30日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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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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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B)、称职(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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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卓越”、“优秀”、“称职”三个档次,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4月29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2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意见。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4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024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4年7月23日。
7、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
三、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11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34.40万股调整为771.1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33.60万股调整为665.28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80万股调整为105.84万股,授予价格由不低于9.02元/股调整为不低于8.16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权益份额,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为45.885万股(调整后),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将前述拟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45.885万股中的36.855万股分配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剩下的9.03万股调整到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147人调整为13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5.28万股调整为656.2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84万股调整为114.87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为14.90%,未超过授予总量的20%。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申请股份登记前,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首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5.28万股,该等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28万股调整到预留部分,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1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771.12万股的19.47%。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4日、2024年7月19日和2024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二)预留授予价格:8.16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预留授予人数:38人
(五)预留授予数量:150.15万股
(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预留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9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将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对预留授予的150.1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以2025年4月28日收盘数据进行预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2025至2028年会计成本的影响预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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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经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4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
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拟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4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六)《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9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从“销售费用”项目调整至“营业成本”项目列报。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对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0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33,110,957.65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
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上计提的资产减值金额损失以正数填列。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按照相应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计预期信用损失。
2、资产减值损失
(1)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资产减值计提方法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三、本次资产核销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并予以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合计56,411.04元,其中:其他应收款56,411.04元,此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本次申请核销的坏账形成主要原因是:合同约定条件未达标,保证金款项无法收回。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合计33,110,957.65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1,399,368.92元,资产减值损失31,711,588.73元,影响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33,110,957.65元。本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遵守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以及资产减值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合计56,411.04元, 公司在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56,411.04元,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无影响。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后公司财务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其决策程序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确认。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的依据充分、公允,相关数据真实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08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宸展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蔡宗良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354.0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8,808.23万元。截止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247,950.3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52,722.43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相关章节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并将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及公司目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本方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174,851,419股为基数[注],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87,425,709.5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注:因公司处于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可能产生相应变化,具体股本以届时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为准。
分配方案公布起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照“发放比例不变,总数根据具体股本进行调整”的原则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1、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蔡宗良先生2024年度报酬为73.91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蔡宗良回避表决。
2、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李明芳先生2024年度报酬为254.21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李明芳回避表决。
3、第三届董事会董事Foster Chiang先生2024年度未在公司领取报酬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Foster Chiang回避表决。
4、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刘世明先生2024年度未在公司领取报酬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刘世明回避表决。
5、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吴家莹先生2024年度任董事期间未在公司领取报酬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吴家莹回避表决。
6、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2024年度津贴为10.76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郭莉莉回避表决。
7、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朱晓峰先生2024年度津贴为10.76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朱晓峰回避表决。
8、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宏源先生2024年度津贴为7.19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张宏源回避表决。
9、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孙大明先生2024年度报酬为181.53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第二届董事会董事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先生2024年度未在公司领取报酬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黄火表先生2024年度未在公司领取报酬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家莹先生2024年度任独立董事期间津贴为3.58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吴家莹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审计室、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编制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为:
宸展光电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本年度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28,499.1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募投项目57,063.12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15,855.13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7,715.08万元,尚未到期现金管理产品余额8,140.05万元,上述数据尾数相加不一致系四舍五入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1)。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 第四部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1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情况。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2,175.73万元,同比下降3.0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68.26万元,同比下降23.9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1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钟柏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调整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下午16:00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7)。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8.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15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7、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8、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
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7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16:00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16:00
(下转21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