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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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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5年1月7日,郑培生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公告编号:2025-001号)

2、2025年4月3日,汪凯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公告编号:2025-013号)

3、2025年4月3日,黄志学先生、于明先生分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同天,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于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公告编号:2025-014号、2025-015号、2025-016号)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5 年4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负责实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部、计划企管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及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成员对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计划企管部、证券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三条 对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主动了解相关业务情况,积极交流业务信息和监管动态,形成合力。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

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且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时,如提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时;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资金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资金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各类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更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中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业务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性存贷款等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等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股票价格事项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间,公司实施了一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为: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结果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773,254.4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28日。

因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派只涉及派息,故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间,公司拟实施一次权益分派(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为: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7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本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8,882,556.17元(含税),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派只涉及派息,故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派息)后,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权益分派情况以及前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计算如下:

(1)如上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或未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则本次回购价格如下: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 4.535元/股(4.59-0.055=4.535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将预计为471,612.79(不含利息)元。

(2)如上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并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本次回购价格将作如下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4.458元/股(4.59-0.055-0.077=4.458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将预计为463,605.252(不含利息)元。

此外,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完成了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事项,拟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调整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6 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 9 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14%,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06%。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建议鲁东和闫永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鲁东和闫永分别于2024年1月和8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建议樊锦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3、鉴于公司在本股权激励期间实施了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2025年6月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1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下转8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