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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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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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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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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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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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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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黄兴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柴金秀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黄兴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柴金秀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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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黄兴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柴金秀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雪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子公司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使用自有资金向子公司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美斯”)增资的事项(简称“本次增资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以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间位芳纶业务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超美斯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增资事项以公司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5-02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美斯”)。
● 投资金额: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对子公司超美斯增资1.5亿元人民币,认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超美斯83.52%的股份。
● 相关风险提示:超美斯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行业供需及市场竞争、经营不达预期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对外投资概述
本次增资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超美斯设备更新迭代以及市场拓展,增强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公司战略布局。
本次增资完成后,超美斯注册资本由22,881.8888万元变更为33,607.7742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83.52%。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拟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超美斯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申志冲
注册资本:22,881.888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5年03月29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社区友谊村11组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芳纶纤维、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F级、H级):阻燃绝缘复合材料;从事阻燃面料、纱线、服装及各类阻燃、高性能安全防护产品、各种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和制成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超美斯75.80%的股份
(二)股权结构及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
本次增资前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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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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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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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中2024年度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100Z2954号),202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标的公司:超美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美斯”)
投资方: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
(二)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及出资期限
超美斯拟将其注册资本从22,881.8888万元增加至33,607.7742万元,合计新增注册资本10,725.8854万元。同益中以15,000万元认购其新增的全部注册资本,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超美斯的资本公积。
在同益中确认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同益中豁免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同益中应将增资款15,000万元支付至超美斯账户,其中10,725.885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款的支付日即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
交割条件为(1)交易文件:超美斯已经签署并向同益中交付所有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为完成本次交易需要签署的其他附属协议、决议/决定及其他文件;(2)声明、保证和承诺:超美斯的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均是完全真实和准确的,且超美斯没有任何违反交易文件的约定的行为。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双方将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金。
同益中为完成本次交易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支出(如有),在本次交易交割后由超美斯承担。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三十(30)日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双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本协议终止不应免除至本协议终止日所产生的违约方的任何义务,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而对守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等事宜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于文首所示日期成立并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布局以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间位芳纶业务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本次增资完成后,超美斯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增资以公司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是对子公司的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长远利益,总体风险可控。但因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将充分关注行业及市场的变化,发挥整体优势,动态评估风险并同步调整风险应对策略,保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