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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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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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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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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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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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施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云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明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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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 元。
公司负责人:施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云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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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施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云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明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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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施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云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明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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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施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云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明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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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施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翟云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明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为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余额:本次为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00万元、1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7245.81万元、40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盟物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巨国际”)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各向上海银行宝山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12个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4.00亿元,其中对西盟物贸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对善巨贸易的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00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西盟物贸等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18.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88号-198号
法人代表:龚学军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农业机械及配件、汽车配件、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木材及制品、家具、水暖器材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煤炭、石油制品、燃料油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88-198号),商务咨询。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经营。
西盟物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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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公司名称: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888号3号楼A-1354室(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
法人代表:龚学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煤炭、家具、百货、服装、鞋帽、矿产品(除专项规定)、木制品、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设备、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农业机械及配件、水暖器材及配件的销售,钢结构制作,商务咨询。
善巨国际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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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金额:为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00万元、10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合计2000.00万元。
担保期限:12个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西盟物贸和善巨国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本公司是其实际控制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具有足够的控制能力。上述两家子公司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33804.11万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05%,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处理各类舆情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与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秘室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收集并汇总相关舆情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定期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做出相应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管理,严格把关对外传播内容,对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传播,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面对、积极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主动面对、积极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董秘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必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必须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可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监控舆情变化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秘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