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公告
(上接1014版)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为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 交易品种及工具:以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为主的境内外外汇衍生品等。
● 交易额度:不超过4亿美元(含等值其他货币),上述额度自该事项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4亿美元(含等值其他货币)。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及其它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全球化业务推进,以外币结算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公司经营受汇率波动的影响较为明显。为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二)交易额度
为满足业务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为不超过4亿美元(含等值其他货币),上述额度自该事项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4亿美元(含等值其他货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及对手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及工具主要为以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为主的境内外外汇衍生品。同时,公司将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业务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业务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业务损益。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5)其它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衍生品业务总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授权额度上限;公司不得进行带有杠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
(2)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与交易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条款准确清晰的合约,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外汇业务相关人员会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报告。
(5)公司内审部门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目的为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的风险,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建设项目”)的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营销网络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将使用募集及自有资金对其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
● 本次变更未实质改变募投项目建设方向和内容,变更前后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均未发生改变。
● 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6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3.253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110.2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62.9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47.28万元。截至2025年1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5]0067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拟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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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1.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建设项目
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匹配公司产能需求及布局,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建设项目”的名称变更为“储能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项目”,募投项目实质建设内容不变;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博思创”),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房山区启航西街1号院变更为江苏省南通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大道,实施方式由购置生产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厂房。
基于以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调整,公司将对该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同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不变。结构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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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根据公司的重要战略布局,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实施地点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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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式由购置及租赁场地改为租赁场地,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不变,由此导致的投资结构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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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1.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建设项目
(1)整合区域资源,优化产能布局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级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具备完善的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及政策支持。本次调整可充分整合当地资源,就近服务长三角及华东市场客户,降低物流成本并提升交付效率。
(2)符合政策导向,争取地方支持
南通市近年来出台多项新能源产业扶持政策,项目资源丰富。通过将项目落地启东高新区,公司可享受地方政策,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增强项目盈利能力。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鉴于实施地点变化,原计划购置厂房将存在时间不可控等风险,而利用现有土地自建厂房可精准匹配生产工艺需求,以缩短客户响应时间并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募集资金高效利用。
2.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1)顺应全球储能市场需求增长,把握海外市场机遇
全球能源转型加速,海外储能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公司加速拓展海外业务,海外订单逐步放量,亟需完善本地化服务网络以支撑业务拓展。海外营销及售后网络是全球化战略的核心支撑,通过本地化服务可加速品牌渗透,为后续公司实现海外业务目标奠定基础。
(2)响应客户需求,提升国际竞争力
公司为海外客户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支持,以降低运维成本并满足快速响应需求。通过建设海外营销及售后网点,可缩短服务半径,增强客户黏性,巩固公司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3)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原国内网点布局已通过现有渠道实现覆盖,而海外市场尚处于快速渗透期。调整实施地点可将资金集中用于高潜力区域,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综合效益。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公司拟对江苏海博思创增资30,00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增资29,939.31万元,剩余的60.69万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增资。相关款项全部计入江苏海博思创的注册资本,增资款用于募投项目“储能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项目”的实施。增资完成后,江苏海博思创的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0,000.00万人民币,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
同时,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落实专款专用,同意江苏海博思创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和使用。专户开立后,江苏海博思创应及时与公司、开具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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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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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等事项是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本次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实现项目应有的经济效益。公司根据目前的国内外环境,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布局,以及未来经营资金使用需求和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谨慎决策,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变更未实质改变募投项目建设方向和内容,变更前后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均未发生改变,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变更“生产建设项目”的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营销网络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同意对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及自有资金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对变更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4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6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3.253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110.2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62.9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47.28万元。截至2025年1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5]0067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拟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入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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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差。
(二)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公司拟先使用自有资金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使用外币进行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由于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流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或订单、结算资料、税款支付资料等提交付款申请流程,付款申请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逐级审核后,由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记录,办理票据、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财务部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财务部逐笔统计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并按月编制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汇总明细表。
3、财务部依据登记的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汇总明细表,定期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提交等额置换申请,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前期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等额资金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通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4、公司将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资金汇总明细表定期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票据、外汇及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362,344份;
●行权价格:11.46元/份;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84人;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意见。
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610.167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46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已届满,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二)历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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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自股票期权授予以来,有20名员工因离职退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期权份额由公司收回,并不再予以登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向84名激励对象授予4,724,688份股票期权。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说明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9名董事一致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期期权激励的行权日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公司上市之日的首个交易日(孰晚)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或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1日,第一个等待期应于2024年11月11日届满,公司上市日为2025年1月27日,故激励对象获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已届满。
关于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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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1月11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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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权价格:11.46元/股
(五)本次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
(六)行权安排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公司上市之日的首个交易日(孰晚)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或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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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如下:
1.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因行权所获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
2.激励对象在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应比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禁售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相关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行权要求。此次行权有助于激励核心员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此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6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有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376,988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意见。
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11月9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610.167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46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已届满,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9名董事一致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鉴于有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同意收回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376,988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该事项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保持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7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C座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8日
至2025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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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还将听取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5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8,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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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5年5月27日9:30-17:00
(二)登记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C座12层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5年5月27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投资者,在会议召开当日办理现场登记时,需出示上述登记材料原件。为公平对待每一名股东,1名股东只能委托1名代表出席。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C座12层办公室
联系人:崔灵蕊
联系电话:010-89388989
电子邮箱:ir@hyperstrong.com.
(二)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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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2024年度公司计提各类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1,308.96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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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14,959.55万元。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增加的原因主要为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以及长期应收款账龄增长,从而使对应的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增加。
(二)资产减值损失
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主要为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合同资产主要为项目质保金,参照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5,577.91万元,主要为合同资产余额增加,从而使对应的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增加;公司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71.50万元,2024年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6,349.41万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1,308.96万元,相应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21,308.96万元(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的影响)。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