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85版)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1元,共计募集资金51,93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636.00万元(含税,其中包含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1,29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9.58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1,130.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9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已对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孙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3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7月27日,因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月3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利通电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通电子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奕铭5条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件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墨西哥蒂华纳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及墨西哥华雷斯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效益未达预期,主要原因系:①液晶电视市场产品价格竞争激烈,公司产品售价不及预期;②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加工难度不断提高,加之海外工厂处于产能爬坡阶段、加征关税,对公司产品的良率、开工率、材料采购成本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生产成本增加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且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本公司并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5,991.59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且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25,99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863万股为基数测算,公司将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93.15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2.53%,1,293.15万元均从2024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中提取。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差异化分红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5,99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863万股,以25,863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拟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3.15万元。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24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较好地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通电子”)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业务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根据期货业务相关监管法规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日常业务需要,公司拟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部分大宗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本次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

1、套保业务额度及审批情况。

2024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降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业务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到期前采用差额平仓或实物交割的方式。

2、套保业务实施情况。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对钢材的需求规模,合理确定开展热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模,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数量与资金规模,确

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期货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期货业

务的风险管控。在2024年度,公司热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累计开仓合约11,041.96万元,期末持仓合约余额为1,752.90万元,期间最高持仓合约金额为1,994.90万元,持仓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期货保证金349.40万元,公司期货保证金占用为205.79万元。年度内公司期货合约交易账面收益总额为-1,085,650元(其中增加存货成本1,726,550元,计入投资收益640,900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4.41%。

二、本次拟继续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公司将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择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对冲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拟期货套期保值的开展方式如下:

1、期货品种: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主要为热卷、螺纹钢、铜等。

2、投入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3、实施主体: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有效期:董事会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说明

公司专业从事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制造、研发和销售业务,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的热卷、螺纹钢、铜等作为原材料。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热卷、螺纹钢、铜等的价格波动较大。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持续盈利水平也将受到挑战,企业通过金融市场套期保值以辅助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已成为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和减少因原材料热卷、螺纹钢、铜等价格波动引起的采购成本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日常经营之所需。

公司将严格根据生产经营对热卷、螺纹钢、铜等的需求规模确定开展套期保值的业务规模,同时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期货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套期保值的风险管控。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和降低大宗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公司拟继续利用商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主要为规避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出现背离,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交易损失。

3、操作风险:套期保值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从而带来风险。可能存在因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没有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损失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5、政策风险:期货市场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原则: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以保值为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并对保证金的投入执行严格资金划转签批流程,确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投入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获批额度。

3、公司建立《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同时不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做投机性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为主要期货市场主流品种,市场透明度高,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及披露。

七、履行的决策程序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1、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产品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生产运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建立和执行规范、严格控制在主营业务原材料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拟开展的期货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和限售期

(1)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8)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授权时限内自主决策启动时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安排

1、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为:

(1)公司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要求。

2、中期分红的上限限制为: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为简化中期分红程序,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在同时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及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根据届时情况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

至202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及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法: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资料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参与现场会议,并在信函或传真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致电公司确认后方可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抵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二)与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传真号码:0510-87600680

电子邮箱:zqb@lettall.com 联系人:吴佳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一、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营运能力。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拟向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

公司已制订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并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审批情况和批准时间选择授信机构,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合作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审核批准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及担保事项,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拟向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该方案可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综上,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该议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

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注:以上2024年度董监高薪酬中的统计范围为董监高任期内,且不包括本期部分关键管理人员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593.51万元。

二、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

2、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为12万元/年,按月领取。

3、监事:公司监事按其在公司岗位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中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具体实施。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波动。公司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津贴及2025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并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已于2025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世纪利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利通”),世纪利通是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50,95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所有担保均是为全资子公司世纪利通进行担保。担保总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50.80%。

● 本次是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本次担保不涉及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及业务拓展的需要,2025年度公司拟为世纪利通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等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银行借款、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日常经营货款担保等)等内容,由公司与相关贷款银行或合作方等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本次担保不涉及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额度为2025年度公司为世纪利通预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取决于被担保人与银行或合作方等机构等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世纪利通在向银行或合作方等机构等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公司拟在上述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及担保方式等。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具体信息

1、公司名称:上海世纪利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CM23U76H

3、成立日期:2023年6月1日

4、法定代表人:史旭平

5、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已全部实缴出资)

6、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29幢2层A222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世纪利通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实际业务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所涉及公司、贷款银行或合作方等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预计担保是为满足世纪利通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并结合目前公司及世纪利通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公司能对世纪利通的经营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世纪利通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目前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事项提股东大会审议。

六、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世纪利通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有利于世纪利通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0,9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1.06%,公司剩余对外担保额度为99,0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9.7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所有担保均是为全资子公司世纪利通进行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1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2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2%。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4月27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2月6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4月6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2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62%。

3、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4月6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