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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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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06版)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报告期内收到的代扣代缴税金手续费返还及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等。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2. 合并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3.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2022年12月30日和2023年4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且上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23年6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30010号)。2023年7月11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2023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30014号)。2023年9月1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基于本次加期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公司拟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并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同时交易各方同意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2024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08号)。2024年10月11日,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子公司业务转型

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业务转型暨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公司根据整体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求,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规划进行调整,将其主营业务由模组加工为主转型为对模组成品及半成品检测、测试、加工修复,及运营高端显示智慧产业园,并将部分模组生产设备向公司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转让,本次设备转让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8.56亿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2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业务转型暨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3、截至 2025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累计已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6,004,860股,其中 2025 年一季度已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0,894 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任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建起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任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建起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4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3.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4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

(5)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人民币0.5亿元-1亿元。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7)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4.8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1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756,75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以截止2025年4月28日的公司总股本1,396,678,660股为基准计算,下同;)的0.48%;按回购金额下限0.5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78,379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8)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9)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目的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基于对

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14.8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4.8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1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756,75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48%;按回购金额下限0.5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78,379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8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756,75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假设本次回购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0.5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8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78,37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假设本次回购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80.85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57.3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5.49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79.67%。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总资产的0.26%,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0%,约占货币资金的1.74%,占比均较小。因此,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函》。张德强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经自查,提议人张德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张德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1、审议程序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规则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以截止2025年4月28日的公司总股本1,396,678,660股为基准计算,下同;)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5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显”)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公司江苏汇显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千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江苏汇显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汇显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江苏汇显的担保余额为0.0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江苏汇显的担保余额为0.10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0.10亿元),本次担保后江苏汇显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0.10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7297A91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7层1701室

5.法定代表人:朱修剑

6.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1年09月10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显示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 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江苏汇显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无相关外部评级。

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鉴于乙方为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贸易融资类业务等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江苏汇显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的全资子公司,虽然江苏汇显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32,870.94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6,098.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16%,对子公司担保为1,626,772.15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4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涵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分三笔签署,一笔2.5亿元、一笔0.85亿元、一笔0.15亿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宝涵租赁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融资租赁相关金额(含本次融资租赁,不含已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融资租赁事项)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详见附件),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048933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1号楼1805室

5.法定代表人:张辛

6.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8月3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凭批准文件经营);非行政许可类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股东: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宝涵租赁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宝涵租赁总资产553,330.14万元,净资产130,900.94万元,营业收入24,890.49万元,净利润6,791.74万元。

11. 宝涵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宝涵租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国显光电合计持有评估净值约为4.20亿元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 租赁期

本合同租赁期为36个月,自出租人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项下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其中租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分三笔签署,一笔2.5亿元、一笔0.85亿元、一笔0.15亿元)。

第四条 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清偿完毕租赁项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承租人有权以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分三笔签署,每笔100元)。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及债权确定期间

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合同签署之日起3年期间因债权人与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上述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确定期间。

以上最高限额为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最高限额,在全部债务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