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事项,本次非交易过户股份数量合计3,122,919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集泰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
1、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截至2024年7月17日,公司该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9,301,00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2.33%,购买的最高价为4.92元/股、最低价为3.74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39,880,919.82元(不含交易费用)。
2、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截至2024年10月29日,公司该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653,71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19%,购买的最高价为5.13元/股、最低价为3.54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20,007,885.76元(不含交易费用)。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1日办理完成部分回购股份注销事宜,注销回购股份8,845,123股。
截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披露之日,上述两次回购股份剩余6,200,002股尚未使用。
综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的股份数量为3,122,919股,均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实际用途与回购方案的拟定用途不存在差异。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和股份过户情况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13,366,093.32元,认购股数为3,122,919份,实际认购数额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认购数额一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未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
(二)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的开户手续。证券账户名称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号码为:0899474034。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过户情况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122,919股已于2025年4月28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过户股份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0%。
根据《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也可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期分别为自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24个月后,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依次为50%、50%。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认定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邹珍凡先生、孙仲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吴珈宜女士、胡亚飞先生、杨琦明先生、李汩先生和职工监事程超先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榛夫先生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人员均已回避表决。
除上述情况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鉴于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4、公司现存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仍存续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计入与之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数据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同意设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并选举曹星先生、崔晓帆女士、陈燕女士为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同日召开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曹星先生为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为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以下为相关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曹星:现任采购成本二部经理
崔晓帆:现任高级技术服务工程师
陈燕:现任客户服务部主管
上述人员均未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均不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与前述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877,083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386,122,917股为分配基数,拟派发的现金股利的总金额为38,612,291.70元(含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90058元(含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0058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如下:以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之日起至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若公司股本因股份回购、注销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原因有所变动的,公司将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的总额。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和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的总额。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3,877,083股。 公司按照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386,122,9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38,612,291.7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3,877,083股,本公司承诺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不再进行回购业务相关操作,确保回购专用账户持股不发生变动。
6、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7、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877,083股后的386,122,9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4月29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877,083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9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386,122,917股为分配基数。公司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386,122,917股×0.10元/股=38,612,291.70元;按公司总股本折算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90058元(含税)。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0058元/股。
2、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相关条款:“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8.57】元/股(含)调整为【8.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1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8.57】-【0.0990058】=【8.47】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62号C座
咨询联系人:罗红姣
咨询电话:020-85532539
传真电话:020-85526634
八、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