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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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的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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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母公司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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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负商誉根据合并成本与本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暂时确定的本次交易完成后所享有的海通证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四)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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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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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比较数已重新分类以提高财务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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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股东总数包括A股普通股股东和H股登记股东。报告期末A股股东396,468户,H股登记股东283户。
注2:此处的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条件股东是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
注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非登记H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4:前十大股东列表中,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期末持股数量仅为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数,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另持有公司152,000,000股H股,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
注5:前十大股东列表中,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期末持股数量仅为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另持有公司124,000,000股H股,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
注6:前十大股东列表中,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期末持股数量仅为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数,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另持有公司158,382.968股H股,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
注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沪股通投资者所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1)2025年4月3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朱健先生、李俊杰先生、聂小刚先生、周杰先生、管蔚女士、钟茂军先生、陈航标先生、吕春芳女士、哈尔曼女士、孙明辉先生、陈一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仁杰先生、王国刚先生、浦永灏先生、毛付根先生、陈方若先生、江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另有职工董事1名后续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2025年4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李俊杰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毛宇星先生、谢乐斌先生、罗东原先生、聂小刚先生、潘光韬先生、张信军先生、陈忠义先生、韩志达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聂小刚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聘任张信军先生兼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聘任俞枫先生为公司首席信息官,聘任赵慧文女士为公司合规总监(待取得监管认可后正式履职)、总法律顾问,聘任赵宏先生为公司总审计师。
2、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为更好地反映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情况,2025年3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2025年4月3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分别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LTD.”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因本次交易合计发行股份8,725,978,076股,公司总股本由8,903,730,620股增加至17,629,708,696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8,903,730,620元变更为17,629,708,696元。2025年4月3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2025年4月1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A股证券简称由“国泰君安”变更为“国泰海通”。
3、回购A股股份
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朱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信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敖奇顺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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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朱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信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敖奇顺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朱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信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敖奇顺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朱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信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敖奇顺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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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朱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信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敖奇顺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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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朱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信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敖奇顺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海通 公告编号:2025-05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由朱健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17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5-0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风险偏好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公司风险偏好定位为中等偏积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自有资金业务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公司2025年度自营投资业务规模不超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限,其中,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业务规模不超过2024年末集团模拟合并净资本的75%;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业务规模不超过2024年末集团模拟合并净资本的300%;信用业务规模不超过2024年末集团模拟合并净资本的195%;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额度内确定或调整公司各单位自营投资业务规模和信用业务规模。
需说明的是,上述自营投资业务规模和信用业务规模是根据监管规定、公司战略、市场环境及风险状况等确定,其上限及变化并不代表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对于市场的判断,实际规模的大小于开展业务时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分别回避了本预案中相关关联事项的表决,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无反对票或弃权票。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成员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授权系公司根据A+H股上市公司的惯例而做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暂无明确计划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份。
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给予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和一般性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以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公司A股及H股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就该等股份订立或授权发售协议、协议或购买权。
2、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的A股及H股的面值总额分别不得超过:(1)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A股总面值之20%;及/或(2)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H股总面值之20%。
3、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4、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6、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第4项和第5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7、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及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A股及/或H股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止;3、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三)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并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的一切必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
(四)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共同或者单独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配发、发行及处置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
(一)将公司《章程》修订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章程修订内容进行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调整。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中期业绩和公司资金需求状况,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条件:以满足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并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相关规定为前提。
(二)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金额上限:中期利润分配总额以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为限。
(三)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
(四)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次数:不超过2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条款如下:
(一)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注册、备案、认可或登记,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发行。
(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50%,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含当前已发行待偿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各类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规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上限的规定及各类风险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
(三)具体发行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四)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按实际发行情况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短期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收益凭证、次级债券、次级债务、项目收益债、永续/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券、减记债、资产支持证券(票据)、贷款(包括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非银机构贷款等)及其它按相关规定经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注册、备案、认可或登记的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可发行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发行的离岸人民币或外币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债务、中期票据、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永续/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券、减记债以及贷款(包括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非银机构贷款等)等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或认可的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融出资金形成的债权资产、股票质押回购债权资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次议案所涉及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不与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股票及其任何权益衍生品挂钩。
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五)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发行永续债券、可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的除外。
(六)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以为固定利率品种和/或浮动利率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与承销机构(如有)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定确定。
(七)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可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为其境内外附属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境内外附属公司)发行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等)及/或其他增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维好协议、安慰函、支持函、差额补足协议和带回购条款的支持文件等)。具体安排按每次发行结构而定,范围包括债务融资本金、相应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公司或公司境内外附属公司为其境内外附属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境内外附属公司)发行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的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担保总额以已发行待偿还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计算)。
(八)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和/或境内外附属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和/或境内外附属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到期债务,补充公司和/或境内外附属公司资本金、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等(如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有具体规定的,则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在前述范围内用于单一专项用途。
(九)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十)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十一)就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依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确定。
(十二)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依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偿债保障措施,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员不得调离。
(十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总裁,及同意董事长和总裁根据获授权事项的重要性程度视情况进一步授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裁及前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前述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发行价格、偿付顺序、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反)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赎回条款、利率调整和回售条款、减记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方式等与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反)担保协议、质押协议、抵押协议、维好协议、安慰函、支持函、差额补足协议、带回购条款的支持文件等其他增信安排文件、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3、为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和(反)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办理每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确定和转让、申报、发行、设立、备案、挂牌和转让等事宜;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6、办理与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
(十四)本次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如果董事会和/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注册、备案、认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审批、注册、备案、认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下转45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