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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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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苏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苏云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陈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苏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苏云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苏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苏云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21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0.00万股的1.68%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670.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3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曲国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4月11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6)。

4、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4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5、2025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维持72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维持67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人调整为54人,对应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授予至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6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0.00万股的1.68%

3、首次授予人数:54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8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其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3.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29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67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7.03元/股(公司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2517%、17.2950%、16.2018%、16.309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权益授予价格的,预期股息率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和确定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22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敏女士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拟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维持72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维持67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人调整为54人,对应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授予至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陈敏女士、卢均强先生、孔建明先生、邬春晖先生4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陈敏女士、卢均强先生、孔建明先生、邬春晖先生4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m.cn)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20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3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曲国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4月11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6)。

(四)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4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五)2025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拟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维持72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维持670.0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人调整为54人,对应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授予至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5-023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5年4月23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柔姿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