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4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77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71 证券简称:纬德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3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6号)批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纬德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94.34万股,发行价格为2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656,71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0,055,834.44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0,600,877.5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7-1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全文同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该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如下: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4年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如下:

(五)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也没有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表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资金额,系因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包含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该账户中的银行利息收入。

2.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新一代智能安全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入进度已超过50%。

证券代码:688171 证券简称:纬德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5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合理运用闲置资金,在评估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率、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整体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短期(一年以内)、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投资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四)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及时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适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71 证券简称:纬德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8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08.00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9%,授予价格为9.91元/股。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08.00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1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14.56%。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不得授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等情形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9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9.82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99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8.90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8.80元。

(三)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而定。另外,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定价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员工出资能力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归属时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9.91元/股,本激励计划的设置有助于实现骨干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提升公司价值,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等的原则。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若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权益由公司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成长性、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第二类限制性授予股票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2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0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9.52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04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33%、17.3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5年6月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作废失效其持有的该次归属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票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中,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作废。

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之前不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7、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71 证券简称:纬德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0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以即时通讯工具的方式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尹健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公司管理团队在董事会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职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公司各项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总经理编写的《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董事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勤勉尽责地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可持续发展。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真实地反映了董事会本报告期的实际工作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审计委员会本报告期的实际履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下转6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