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46版)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时间:2025年5月20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1600
联系电话:0571-64787381、64726275 传真:0571-64787381
本次股东会联系人:金燕、敖颜思嫒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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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一化工》有关规定和披露要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注:报告期内,公司农化原药和制剂产品主要包括草甘膦、敌草隆、各类选择性除草剂。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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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
本报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2号),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850,50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83元,共计募集资金1,799,999,994.47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6,037,735.81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783,962,258.66元,已于2023年11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73,443.8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788,814.7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号)。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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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和2023年12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披露的《新安股份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并且于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开化合成连同保荐机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2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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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9,066.5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242.2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48,081.51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60.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号)。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4年9月2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循环使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期末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但尚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余额为3.4亿元。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归还与募集资金项目无关的贷款、用募集资金存单质押取得贷款等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安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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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超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部分系利息收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评级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类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国债逆回购、外汇衍生品等)。
● 投资金额: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委托理财产品余额合计不超过20亿元、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收益稳定、风险可控,但投资品种仍可能面临市场波动风险、宏观政策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系统性风险以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相关风险。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资金安全及不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委托理财产品余额合计不超过20亿元、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授权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流动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委托主要合作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公司将谨慎考察,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评级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类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国债逆回购、外汇衍生品等)。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
(一)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后按公司核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操作。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检查。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公司委托理财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是否匹配,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及时关注委托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确保理财资金到期收回。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规范运作,合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与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发生此类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与传化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公司在传化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传化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每日最高用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吴严明、陈捷、姚晨蓬属于关联董事,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6日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939号浙江商会大厦2幢5层
法定代表人:周升学
机构性质: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74H23301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PH16Q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法律法规规定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情况: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务公司总资产59.45亿元,其中: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22亿元,存放同业款项25.65亿元,贷款余额32.07亿元,无垫款发生。总负债47.56亿元,其中:吸收存款47.37亿元。净资产11.89亿元。2024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505.9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3,666.05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0,196.87万元。
关联关系: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服务接受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服务提供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金融服务内容
1.1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予以及时、足额兑付。
1.2结算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等的结算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乙方应保障甲方资金安全和结算网络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1.3综合授信服务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服务。
1.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信用鉴证服务、委托贷款服务、代理服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并订立独立协议。
2.预计交易额度
存款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综合授信服务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用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服务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
3.定价原则
3.1存款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得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利率。
3.2结算定价原则
乙方对甲方提供结算服务时实施结算费用减免或优惠。如需向甲方收费,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标准。
3.3贷款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利率。
3.4其他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解释、争议解决及司法程序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
5.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通过双方各自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甲方的审批程序为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5.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时,甲方的范围包括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5.3本协议项下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5.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风险评估情况
1.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2.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
3.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内部管理健全,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新安股份关于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已制订了《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新安股份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在本次审批《金融服务协议》额度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业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投资者可关注公司定期报告。
六、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七、本年初至公告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在财务公司开展任何业务。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
4.公司与传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会发生公司资金被关联人非法占用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
鉴于公司工业硅产能情况,同时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将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安排,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和已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备案的具有场外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工业硅等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
● 交易金额: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套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始终遵循稳健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减少成品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已就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持续加强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但仍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差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规则风险、技术基础设施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鉴于公司工业硅产能情况,同时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将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安排,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提供套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公司套期保值标的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包括工业硅、甲醇、煤炭等。
2.交易类型:对工厂产能、工厂库存和贸易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对工厂订单和贸易订单进行买入套期保值。
3.交易工具及交易场所:以境内期货交易所的场内期货和期权交易为主,以跟金融机构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为辅,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主要基于套期保值时间期限和结构的个性化需求,以及对场内流动性的补充需求。
(五)交易期限
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内控措施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了《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细则》等内控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品种、适用范围、组织架构和分工职责、业务流程、授权管理、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预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期达到控规模、控敞口、控盈亏、控风险的管理效果。
四、交易风险
公司始终遵循稳健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减少成品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但该事项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基差风险:基差是指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交易存在基差波动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在套期保值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错单操作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遇到期货和衍生品头寸反向波动带来的浮亏造成公司账户资金不足,导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二是期货和衍生品合约流动性不足所带来的风险。
4.交易规则风险:对于交易所交易和交割规则不熟悉所带来的风险。
5.技术基础设施风险:对于可能遇到的断网断电、电脑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下单交易的风险。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减少成品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公司将根据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在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中正确反映。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累计已计 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 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 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 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如下:
■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4人次、纪律处分1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为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2024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共计29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2025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将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职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文件,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文件,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要求作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23年11月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解释“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解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