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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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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

2025-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54版)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包括青岛华大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华大智造极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大智造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智造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MGI Americas Inc.、Complete Genomics, Inc.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等融资业务及与客户所签署销售合同下的履约义务等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458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公司拟在2025年度为公司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担保范围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

本次拟对外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公司,计划担保额度明细如下表所示: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确定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等相关一切事务并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可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额度调剂(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华大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5月30日

2、注册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4号楼

3、法定代表人:倪鸣

4、注册资本:40,787.44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芯片耗材等研发、生产和销售

6、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青岛华大智造极创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9月30日

2、注册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2号楼608室

3、法定代表人:倪鸣

4、注册资本:4,540.397万美元

5、主营业务:基因测序芯片的研发、生产和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芯片耗材的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青岛华大智造极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青岛华大智造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4日

2、注册地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横云山路2号2号楼601室

3、法定代表人:倪鸣

4、注册资本:1,540万美元

5、主营业务:试剂研发、生产和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青岛华大智造普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8月29日

2、注册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3.1期24栋

3、法定代表人:张伟

4、注册资本:128,437.19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以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为代表的生命科学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8、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深圳华大智造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2年5月13日

2、注册地点: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11栋2楼

3、法定代表人:张伟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6、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8、上述被担保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MGI Americas Inc.

1、成立日期:2018年10月8日

2、注册地点:111 N. MARKE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13

3、注册资本:100美元

4、主营业务:基因测序设备、试剂以及配套产品和实验室自动化产品的销售

5、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其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7、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七)Complete Genomics, Inc.

1、成立日期:2005年6月14日

2、注册地点:2904 ORCHARD PARKWAY, SAN JOSE, CA 95134

3、注册资本:0.1美元

4、主营业务: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等产品研发

5、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公司通过CGI Hong Kong Co., Limited间接持有其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7、上述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对公司整体发展有利。公司对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另外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预计上述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财务和法律风险。同时,公司将通过担保管理、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降低担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458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6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为0.53%,公司无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六、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确定担保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等相关一切事务并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申请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在前述最高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外汇期货、货币互换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但仍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如下:

一、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扩展,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外汇收支规模较大。

受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外汇市场波动明显,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降低外汇市场风险,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拟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秉持汇率风险中性原则,以“保值”而非“增值”为外汇风险核心管理目标,以正常生产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求为基础,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二)交易方式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标的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交易对方为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交易金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在前述最高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公司承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四)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求为基础,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三)履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性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二)制度建设: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三)交易管理: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预警管理:公司财务中心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层,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稳健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在规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前提下,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亦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履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综合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授信申请工作中,金融机构如需要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公司将在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后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相应保证、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具体融资的种类、金额、利率、融资期限等以签署的具体合同为准。

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授信额度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审批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弥补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9,138.96万元,公司合并报表未弥补亏损金额为人民币106,226.41万元,实收股本为41,651.6155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未弥补亏损金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主要原因系:

2024年度,由于宏观环境、地缘政治、市场竞争等各方面的影响,市场拓展难度增加,公司积极调整营销策略,加大了市场拓展力度,导致相关的销售费用增加;华大时空中心办公楼资产折旧导致固定成本增加;美元、欧元等外币汇率波动,导致公司持有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汇兑损失同比增加。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应对措施

未来,公司将聚焦主业,深耕生命科技领域,在工具研发上坚持追求极致、为全球用户提供领先的生命科技核心工具。继续以“超高通量”引领,“小型化”普及的定位和发展趋势,完善高中低不同通量产品布局,推动产品升级迭代;继续深耕科研、疾控、海关、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应用研发,同时积极开拓新领域、新应用。以基因测序为核心,带动三大业务线持续增长。

在业务管理方面,继续深化全球市场拓展和渠道建设,强化营销体系及团队建设。不断构建和完善公司生态圈,与更多行业伙伴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合作,从而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优化业务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

优化财务管理,提升经营质量。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库存和现金及外汇管理能力,提高资产周转率。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

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华大智造”)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6年3月。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增加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智造”)作为“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武汉作为“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该项目的研发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19,475股,发行价格为87.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2,231,830.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7,677,388.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84,554,442.02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等相关披露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在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建设期间,建筑幕墙施工因受风雨、高温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有所延缓。此外,受内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策略也在不断调整,对于该生产基地的定位和产线布局亦在审慎评估决策中,相应方案的调整使得整体建设进度稍晚于预期目标。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根据公司原募投项目规划,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在内部研发规划过程中,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和研发人员下沉到子公司武汉智造,该部分研发活动仍属于原募投项目的范畴。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武汉智造为实施主体,并增加武汉作为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基于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期间,预先使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研发人员在募投项目的薪酬费用,后续定期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研发项目管理部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安排,定期梳理各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费用支付审批流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使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募投项目涉及的研发人员费用归集情况,编制使用自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汇总表,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按季度发起资金调拨申请,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批准通过后将其由募集资金账户置换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

(四)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七、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定期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及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施主体与增加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在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及新增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上述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调整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及新增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或“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陈子民先生,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子民先生于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分别于2019年至2022年以及2024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子民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侨敏女士,201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刘侨敏女士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刘侨敏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洁女士,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王洁女士200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洁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审计收费为人民币34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27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65万元。2025年度的审计收费将结合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参考拟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在公司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据此,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2024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总额为14,674.9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评估存货可变现净值时,管理层考虑存货持有目的,同时结合期末存货的库龄、保管状态、历史消耗数据以及未来使用或销售情况作为估计的基础。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8,138.99万元。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916.78万元。

公司考虑了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以组合的方式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及估计。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15.72万元。

(二)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考虑了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及估计。经测试,2024年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5,603.46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14,674.95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以上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影响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要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价值,并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和预期管理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董事会关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决策有效落实,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者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ESG管理及资本市场表现指标监测等工作。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经营质量提升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通过战略规划、管理创新、技术进步、智能制造、营销变革等方式多措并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二节 资本运作

第十四条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五条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第三节 权益管理

第十七条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尽可能多地获得市场溢价,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第十八条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三节 预期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制定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三)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线上/线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买方机构投资者和卖方分析师的交流,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四)管理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通过建立、优化和维护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引导中小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正确认知。

第二十一条公共关系管理

拓展与维护媒体,包含但不限于法定披露媒体、财经类、市场类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引导媒体的报道。

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二十二条舆情及危机管理

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二级市场表现,对公司、行业、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舆情信息进行跟踪。

第四节 信息披露优化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信息披露工作,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市场认可度:

(一)信息披露规范性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减少信息披露错误和遗漏。

提升业务操作规范性:加强对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规范意识。确保提交的业务操作申请内容完整、文件齐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有效性

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定期举办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

多渠道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上交所“e互动”平台、投资者专线、投资者邮箱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回答投资者问题。以公告形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注,提高投资者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

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定期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等方面的履行情况。提升公司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四)支持与配合交易所工作

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及时、如实回复交易所的问询,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减少信息披露补充或更正

加强信息披露审核:在信息披露前加强内部审核工作,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少因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补充或更正情况。

(二)禁止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行为

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司通过互动易、相关公众等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力度。禁止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股价的行为发生。

(三)提高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

加强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办理质量。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违规情况发生。

第五节 监测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构建一个全面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和优化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确保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在相关指标接近或者触发预警阈值时,证券部、公共关系与品宣、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需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原因、评估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法务部、公共关系与品宣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方式有效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