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暨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权益比例降至5%以下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2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暨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权益比例降至5%以下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舟山鑫天瑜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让方”“舟山鑫天瑜”)保证向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9.75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5,087,403股。
● 转让方不属于振华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方的普通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伍杰为振华新材董事,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舟山鑫天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鑫天瑜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鑫天瑜”)持有振华新材股份比例由5.36%减少至4.36%,持有公司权益比例降至5%以下。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5日,转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以及占振华新材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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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舟山鑫天瑜与深圳鑫天瑜的普通合伙人均为深圳前海鑫天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两家合伙企业。舟山鑫天瑜与一致行动人深圳鑫天瑜询价转让前持有振华新材股权比例为5.36%。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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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舟山鑫天瑜与一致行动人深圳鑫天瑜询价转让前合计持有振华新材股权比例为5.36%;转让后合计持有振华新材股权比例为4.36%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舟山鑫天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鑫天瑜
本次询价转让后,舟山鑫天瑜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鑫天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5.36%减少至4.36%,具体情况如下:
询价转让:舟山鑫天瑜于2025年5月6日完成询价转让的股份划转过户,询价转让股份数量为5,087,403股。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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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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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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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截至2025年5月6日上市公司股本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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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4月25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65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46家、证券公司32家、保险机构20家、合格境外投资者14家、私募基金51家、期货公司2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5 年4月28日上午7:15至 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共16份,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6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8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9.75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508.7403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