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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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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
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2025-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53 证券简称:唯捷创芯 公告编号:2025-034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

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荣秀丽女士直接持有53,265,280股公司股份,通过间接持股控制33,808,694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直接持有和间接持股控制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25%;孙亦军先生持有14,716,061股公司股份,间接控制持股39,793,057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直接持有和间接持股控制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8%;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 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和孙亦军先生承诺,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以下统称“双方”)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确认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统称“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所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为保证对唯捷创芯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唯捷创芯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经营决策,维护唯捷创芯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于2019年1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唯捷创芯的重大事项保持意思表示及其行动的一致和统一,具体如下:

1、一致行动股东为唯捷创芯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意在唯捷创芯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2、对于需要经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进行预先沟通,就各自届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和间接支配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各自提名的公司董事按照第3条所述原则保持一致意见,并且应在唯捷创芯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一致意见进行表决。

3、对于需要经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就议案所述内容事项充分陈述与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在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若一致行动股东中的一方经通知后,不参与议案的预先沟通,或虽参与预先沟通但在沟通中弃权的,则以另一方的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并据此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

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唯捷创芯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36个月之日止遵循本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期满,若一致行动股东的任一方向其他方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终止,否则继续有效,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唯捷创芯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双方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同时,双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在上市初期的规范运行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于2025年5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就公司治理及运营等事项不存在纠纷,亦未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在唯捷创芯战略方向、生产经营、管理层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纠纷;相互间以及相互与唯捷创芯及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唯捷创芯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双方确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持有的上市前股份目前处于限售期,且暂无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确认唯捷创芯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无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利益安排,且暂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原一致行动人关于减持股份相关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实现盈利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第1、2项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含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仍遵循上述不减持承诺,在剩余未满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比例要求。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减持方式下对应的可减持股份比例亦应符合前述规定,且在计算可减持股份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合并计算,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1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四、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控制结构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后,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

(一)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的股东名册,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Gaintech Co.Limited(以下简称“Gaintech”)及其实际控制人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科”)共同出具的《承诺函》《补充承诺》和《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进一步承诺》,联发科及Gaintech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取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无论公司未来董事会总席位如何变化,Gaintech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2名;且除提名事项外,不会谋求或采取任何措施主动变更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并将敦促提名的董事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该等承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撤销、撤回或修改。

综上,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根据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的股东名册,Gaintech持有公司23.55%的股份,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持股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情况如下:

根据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及确认函,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持股控制表决权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双方均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利益安排,且暂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综上,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公司选举董事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Gaintech、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分别为23.55%、20.25%、12.68%,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公司不存在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Gaintech、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分别为23.55%、20.25%、12.68%,均不能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目前董事会结构、提名情况及未来安排

公司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成员及其提名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荣秀丽女士与孙亦军先生出具的确认函,《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生效后,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不再要求二人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就董事会的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按照一致行动的原则对议题形成意见,并据此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董事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表决。二人一致认可,公司今后各届董事会,二人每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半数。二人一致认可,无论董事由谁提名,均会保证全体董事独立行使董事职权的权利。

基于上述,《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生效后,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公司任一单个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减持限制说明

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北京语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语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语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语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将于2025年10月1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限售期届满后,上述股东的减持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1、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其本人/该等企业持有的唯捷创芯首发前股份时,其本人/该等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其本人/该等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

2、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其本人/该等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6个月内,其本人/该等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六、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唯捷创芯于2022年4月12日于科创板挂牌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市已届满三周年。公司上市三年以来,治理规范有效,经营管理及内控管理水平亦有长足进步,建立了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公司已无需通过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同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上不再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直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表达各自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高效。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结构出现不稳定状态,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客观真实的原因和背景,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荣秀丽女士与孙亦军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后,将持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自2025年5月7日《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生效后,荣秀丽与孙亦军之间基于《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及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荣秀丽与孙亦军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原一致行动人就公司治理及运营等事项不存在纠纷,亦未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八、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唯捷创芯股东荣秀丽、孙亦军于2025年5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本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具有客观真实的原因和背景,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荣秀丽、孙亦军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保荐机构对唯捷创芯本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唯捷创芯

股票代码:688153

信息披露义务人1:荣秀丽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天津语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8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天津语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1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4:孙亦军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5:北京语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四街1号院8号楼2层2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6:天津语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11室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信息披露义务人4持股数量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4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1、4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1、2、3与信息披露义务人4、5、6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除信息披露义务人4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集中竞价增持使得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荣秀丽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境外上市公司维太创科(6133.HK)股份比例合计66.88%。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保证对唯捷创芯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唯捷创芯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经营决策,维护唯捷创芯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于2019年1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唯捷创芯的重大事项保持意思表示及其行动的一致和统一,具体如下:

1、一致行动股东为唯捷创芯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意在唯捷创芯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2、对于需要经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进行预先沟通,就各自届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和间接支配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各自提名的公司董事按照第3条所述原则保持一致意见,并且应在唯捷创芯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一致意见进行表决。

3、对于需要经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就议案所述内容事项充分陈述与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在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若一致行动股东中的一方经通知后,不参与议案的预先沟通,或虽参与预先沟通但在沟通中弃权的,则以另一方的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并据此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

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唯捷创芯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36个月之日止遵循本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期满,若一致行动股东的任一方向其他方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终止,否则继续有效,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唯捷创芯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双方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同时,双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在上市初期的规范运行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于2025年5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就公司治理及运营等事项不存在纠纷,亦未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在唯捷创芯战略方向、生产经营、管理层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纠纷;相互间以及相互与唯捷创芯及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唯捷创芯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双方确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持有的上市前股份目前处于限售期,且暂无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确认唯捷创芯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无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利益安排,且暂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四)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4持股数量增加。

(二)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3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4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232,937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057%。

(三)2025年5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4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荣秀丽女士与孙亦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荣秀丽女士及孙亦军先生于2025年5月7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5月7日解除,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荣秀丽女士与孙亦军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信息披露义务人4持股数量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4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1、4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所致,除信息披露义务人4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集中竞价增持使得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2、3和信息披露义务人4、5、6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及比例不再合并计算。

二、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持股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9月14日,公司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对象完成登记。上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0,080,000股变更至 408,619,41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持股数量由10,975,441股变更为 12,027,745 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3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4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232,937股,持股数量由12,027,745股变更为 12,260,682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27日,公司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对象完成登记。上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8,619,418股变更至 409,239,594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6月9日,公司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三次行权对象完成登记。上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9,239,594股变更至 409,273,667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7月19日,公司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对象完成登记。上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9,273,667股变更至418,165,23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持股数量由12,260,682股变更为13,312,986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3月20日,公司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对象完成登记。上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18,165,234股变更至 418,316,914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8月6日,公司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对象完成登记。上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18,316,914股变更至429,997,78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持股数量由13,312,986股变更为 14,716,061股,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2022年4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荣秀丽女士与孙亦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荣秀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31%的股份,同时作为天津语捷、天津语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其合计持有公司21.76%的股份表决权;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74%的股份,同时作为北京语越、天津语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其合计持有公司12.69%的股份表决权,故本次权益变动前,二人共同控制公司34.45%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荣秀丽女士与孙亦军先生不再为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荣秀丽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2.39%的股份,同时作为天津语捷、天津语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其合计持有公司20.25%的股份表决权;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2%的股份,同时作为北京语越、天津语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其合计持有公司12.68%的股份表决权。荣秀丽女士和孙亦军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及比例不再合并计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荣秀丽直接持有的53,265,280股公司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孙亦军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中, 10,975,441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1,052,304股为其于2022年9月14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取得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4日;1,052,304股为其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取得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19日;1,403,075股为其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取得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7年8月16日。除前述原因导致股份存在限售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2、《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案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

荣秀丽: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天津语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天津语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名)

孙亦军: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北京语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6:天津语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

荣秀丽: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天津语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天津语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名)

孙亦军: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5:北京语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6:天津语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