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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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9日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指定会议地点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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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丽英女士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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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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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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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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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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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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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子议案6.01 《非独立董事陈丽英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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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温州翔虹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一致行动人温州一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35,674,550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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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议案6.02 《非独立董事苏晨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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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温州翔虹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一致行动人温州一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35,674,550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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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议案6.03 《非独立董事张劲松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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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平阳龙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平阳龙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1,189,781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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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议案6.04 《非独立董事黄粤宁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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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平阳龙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631,881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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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议案6.05 《非独立董事张丹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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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平阳龙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平阳龙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1,189,781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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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议案6.06 《非独立董事吴春生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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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温州翔虹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一致行动人温州一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35,674,550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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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议案6.07 《非独立董事闫勇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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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温州翔虹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一致行动人温州一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关联股东平阳龙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36,232,450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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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子议案7.01 《监事会主席刘太宾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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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平阳龙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631,881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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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议案7.02 《职工代表监事王晓松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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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平阳龙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631,881股,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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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议案7.03 《监事沈新星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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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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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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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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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陈烁律师、李娜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