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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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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华夏基金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通过官网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次变更注册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满足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中信证券品质生活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基金账号(选填):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表决事项:《关于中信证券品质生活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反对□ 弃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新的有效表决,否则上述表决票中的有效表决意见继续有效。

3、“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指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

4、“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准确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5、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6月20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证券品质生活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基金账号(选填):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委托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准确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附件五:

《中信证券品质生活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证券稳健回报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中信证券稳健回报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29日《关于准予中信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1992号)准予,由中信证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中信证券稳健回报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0年9月16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城D座3层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邱宏学

联系电话:0571-86078183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中信证券稳健回报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短信授权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授权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6、网络授权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授权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网络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信证券稳健回报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信证券稳健回报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 www.citicsa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有效授权书等形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个人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并提供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开户证明复印件等);(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