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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通过官网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次变更注册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满足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基金账号(选填):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表决事项:《关于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安裕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反对□ 弃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新的有效表决,否则上述表决票中的有效表决意见继续有效。
3、“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指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
4、“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准确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5、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6月20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基金账号(选填):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委托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准确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集合计划份额。
附件五:
《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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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集合计划A 类计划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E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各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计划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以其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其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五、集合计划税收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本集合计划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7、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月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集合计划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四)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3、延长《资产管理合同》期限;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9、集合计划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涉及大集合计划管理业务、大集合计划财产、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澄清公告
13、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集合计划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澄清公告 (九)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十)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集合计划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集合计划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1、不可抗力;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资产管理合同》经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1、本《基金合同》由《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经202X年XX月XX日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2*年xx月x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中信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4、《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