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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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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

9、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38,367,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8,063,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0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303,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30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杨凤凯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3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7%。

2、审议并通过了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3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7%。

3、审议并通过了议案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79%;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4%;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7%。

4、审议并通过了议案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0,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24%;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4%;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2%。

5、审议并通过了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7,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85%;反对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0%。

6、审议并通过了议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4,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11%;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5%。

7、审议并通过了议案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56%;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海钧律师、钟蔚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