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32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人,代表股份139,452,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115,53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23,913,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6人,代表股份20,469,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股份10,16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1人,代表股份10,301,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19,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3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反对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19,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3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48,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2%;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36,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2%;反对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张建林、孙峰、顾月江、李彪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105,371,550股。
8.审议通过《2024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41,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58,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394,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11,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6%;反对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539,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1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913,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9,430,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47,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19,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35,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419,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35,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48,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2%;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36,8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2%;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张建林、孙峰、顾月江、李彪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2024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9,441,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5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394,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1,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6%;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张 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