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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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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23,234,4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626,411.99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李卫国、刘泽军、许利民、向锦明、李兴国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5782168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濮阳高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高能”),

和田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高能”),

江西鑫科环保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科”),

靖远高能环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高能”),

金昌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高能”),均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为濮阳高能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80万元,为新增授信担保额度;

本次为和田高能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为续授信担保额度;

本次为江西鑫科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为续授信担保额度;

本次为靖远高能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其中续授信担保额度22,000万元,新增授信担保额度11,000万元;

本次为金昌高能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续授信担保额度5,700万元,新增授信担保额度6,300万元。

截至2025年5月16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为濮阳高能提供担保余额为35,753.45万元,为和田高能提供担保余额为26,516.80万元,为江西鑫科提供担保余额为188,133.67万元,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余额为76,650.01万元,为金昌高能提供担保余额为18,075.16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金昌高能提供担保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 特别风险提示:经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74,869.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0.93%,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266,849.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0.04%。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西鑫科、金昌高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拟对外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2,188,000万元(已存续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1,4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788,000万元),其中:资产负债率低于70%情形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拟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148,000万元(已存续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85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拟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29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情形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拟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040,000万元(已存续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55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拟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49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止。

本次为和田高能、江西鑫科、金昌高能提供新增担保包含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对其新增担保预计范围内,本次根据《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在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预计总额范围内,将为湖北高能鹏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增担保预计额度余额中2,000万元调剂给濮阳高能、25,000万元调剂给靖远高能。综上,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濮阳高能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G2MF8B

法定代表人:王士

注册资本:21,68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天阴村垃圾填埋场北侧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6日

经营范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清运服务

濮阳高能非公司关联人,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2025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二)公司名称:和田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MA77764M61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

注册资本:16,499.2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友谊路3号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日

经营范围:生物质能发电,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和田高能非公司关联人,公司持有其约94.73%的股权,和田市丝路名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约5.27%的股权,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2025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三)江西鑫科环保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5J7P41B

法定代表人:张连东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区

成立时间:2016年6月1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金属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西鑫科非公司关联人,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2025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四)公司名称:靖远高能环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77886570XE

法定代表人:谭承锋

注册资本:11,58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镇南山尾村

成立时间:2005年1月1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料制造;贵金属冶炼(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靖远高能非公司关联人,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2025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五)公司名称:金昌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3G5CXX6

法定代表人:谭承锋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南侧

成立时间:2020年12月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贵金属冶炼;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金昌高能非公司关联人,公司持有高能环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高能环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昌高能约49.11%的股权,西藏聚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金昌高能约42.67%的股权,公司持有金昌高能约7.56%的股权,谭承锋持有金昌高能约0.66%的股权。金昌高能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2025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濮阳高能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被担保主债权期间为2025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2日,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金额:不超过1,98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二)和田高能向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出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其他股东是否担保:否。

(三)江西鑫科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靖远高能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五)靖远高能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债权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宜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在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六)靖远高能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担保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七)金昌高能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协议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债权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宜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在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是否存在反担保:西藏聚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金昌高能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

其他股东是否担保:否。

截至2025年5月19日,上述子公司所涉综合授信、贷款及保证担保协议均未签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2025年3月31日,濮阳高能、和田高能、江西鑫科、靖远高能、金昌高能的资产负债率为55.76%、51.79%、70.98%、59.67%、98.23%,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相比,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公司均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均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次上述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主要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判断其未来均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控股子公司和田高能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控股孙公司金昌高能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主要由于和田高能其他股东为非上市公司、金昌高能其他股东为非上市公司或自然人,担保能力无法获得银行认可以及业务实际操作便利性等因素,故和田高能、金昌高能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昌高能股东西藏聚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持股比例为限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金昌高能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

五、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意见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15,926,770票,反对7,615,238票,弃权0票。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1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履行对外担保余额为936,271.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3.50%,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931,038.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2.92%;

经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74,869.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0.93%,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266,849.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0.04%;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

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及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4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考虑合作洽谈不确定性及经营策略转变的影响,且盈利预测期后实现率较低。

二是合并报表范围不完整,导致2023年营业收入少计402.5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0.04%,净利润少计694.21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37%。

此外,存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规范、采购及存货管理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凌锦明作为公司总经理、吴秀姣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