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5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052 证券简称:果麦文化 公告编号:2025-024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55号6栋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路金波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4,800,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556,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244,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254,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244,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路金波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8,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71,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反对1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66%;反对19,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9%;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6,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1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54%;反对12,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8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5,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反对13,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8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反对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25%;反对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4%;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红畅律师、刘璐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