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9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6日,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54,388,59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3.3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4,999,998.01元。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909,476.4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1,090,521.5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3月7日出具“天衡验字(2025)0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苏州金猫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猫咖啡”)及南通佳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佳之味”)作为募投项目 “咖啡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新增苏州市吴江区联华路及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333号作为募投项目“咖啡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为增设实施主体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增设实施主体与公司、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金猫咖啡及南通佳之味于近日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5月22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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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苏州金猫咖啡有限公司/南通佳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咖啡扩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裘佳杰、丁萌萌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qiujiajie@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6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先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以及章程附件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相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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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涉及条文序号引用的,所引用的具体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条文号进行相应变更。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情况及相关说明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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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主要条款的修订外,统一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后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统一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监事会的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会,同时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除此以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会的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除此以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5-047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68.9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6日,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禾食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54,388,59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3.3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4,999,998.01元。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909,476.4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1,090,521.57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3月7日出具“天衡验字(2025)0000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在《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5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5)00009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109.05万元,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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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5)01016号”,截至2025年3月6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754.31万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人民币702.80万元。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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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90.95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为人民币1,196.25万元、律师费用90.65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75.47万元、本次发行有关的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28.57万元。截至2025年3月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419.90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66.12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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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信证券在2025年3月6日划拨时包含了承销保荐费增值税53.78元,本次置换时予以扣除。
2、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5)01016号”,认为:佳禾食品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3月6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佳禾食品截至2025年3月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下转1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