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5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重大违法类退市风险警示。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A股、B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均低于人民币1元。其中,A股股票收盘价为0.87元/股,B股股票收盘价为0.044美元/股。如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公司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事先告知书》(【2025】1号),查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续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存在交易类退市风险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A股、B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均低于人民币1元。其中,A股股票收盘价为0.87元/股,B股股票收盘价为0.044元/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如果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三、公司存在财务类退市风险
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以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财务类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4年年报显示,2024年度累计发生亏损65.8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64亿元,负债总额101.44亿元,净资产为-0.80亿元。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99.50亿元,负债总额100.07亿元,净资产为-0.57亿元,仍然资不抵债。如2025年年报披露后,仍不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强制退市。
四、继续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及《决定书》(〔2024〕96号) 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
因前期诉讼案件,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且有部分金融机构已下调公司征信分类及评级。若评级及征信分类持续下调或债务违约加剧,可能导致银行授信收缩,流动性风险加剧,进而影响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5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B股股票于2025年5月22日、5月23日、5月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存在多重退市风险,风险提示详见本公告“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重大违法类退市风险警示。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A股、B股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如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经自查,并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A股、B股股票于2025年5月22日、5月23日、5月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生产经营未出现重大变化
公司已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与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自查,并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媒体报道或市场 传闻,亦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续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类强制退市的风险
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如果同时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三)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
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以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财务类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4年年报显示,2024年度累计发生亏损65.8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64亿元,负债总额101.44亿元,净资产为-0.80亿元。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99.50亿元,负债总额100.07亿元,净资产为-0.57亿元,仍然资不抵债。如2025年年报披露后,仍不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强制退市。
(四)继续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及《决定书》(〔2024〕96号) 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
因前期诉讼案件,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且有部分金融机构已下调公司征信分类及评级。若评级及征信分类持续下调或债务违约加剧,可能导致银行授信收缩,流动性风险加剧,进而影响日常生产经营。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和协议;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 / *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州港”)股东,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成为锦州港第一大股东。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合并持有锦州港股份超过20%,未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并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且未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计票时,上述股东仍未完成整改。根据规定,上述股东持有股份未被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世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宋天革、独立董事杨华因其它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职工监事尹鸿军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订《董监高责任险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第1、3-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3.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议案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5.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3、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为第1、3-5项,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4、议案 3.00、议案4.00、议案 5.00 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鹏、秦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5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8人,现场参会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尹世辉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调整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尹世辉先生、曲海潮先生、吴春华女士、丁金辉先生,董事长尹世辉先生任主任委员;
2.提名委员会:裴松先生、苏春华女士、丁金辉先生,独立董事裴松先生任主任委员;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刘野先生、裴松先生、曲海潮先生,独立董事刘野先生任主任委员;
4.审计委员会:苏春华女士、刘野先生、纪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苏春华女士(会计专业人士)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议案》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原资产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公司自行管理,并由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2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1. 截至目前,本期计划通过“广发原驰·锦州港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723,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成交均价为人民币3.8774元/股,锁定期自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上述锁定期满后至今,本期计划尚未减持公司股票。
2.本期计划存续期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即存续期为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
3.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2年11月23日、2024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长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延长至2027年1月23日。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变更资产管理机构情况
公司本期计划原资产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期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变更为公司自行管理,并由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的具体管理事宜。本次变更完成后,本期计划按照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议案》,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资产管理机构事项。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计划变更资产管理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与之相关的内容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变更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期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期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因此本期计划变更管理机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