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5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5-02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维科技术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35,685,450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6.74%;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维科技术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1,700,744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0.32%;合计持有维科技术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37,386,194股,占维科技术股份总数的7.0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5,290,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

1、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年6月17日-2025年9月14日),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减持期间发生公司回购(注销)股份等股本变动情形,则减持数量上限保持不变。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股东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在减持期间,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期间,股东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5-02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简称“维科电池”)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债权分配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82,602.5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金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78,770,110.37元,已计提减值准备78,770,110.37元。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于2018年1月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8-002)。因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程序性事宜,案件从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移交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未正式开庭,因金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11月20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续,维科电池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9民初8号,判决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80,272.62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54,480,272.6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至2019年11月20日止);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判项中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54,480,272.6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9-07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金立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2月19日,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立管理人,负责金立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2021年4月12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金立破产,2023年7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金立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深圳中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批准金铭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金铭公司重整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确认金铭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次破产分配事项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3年7月6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根据破产财产清收情况,拟实施第二次破产分配。

根据《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2018)金立通信破管字第301号的附件《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债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682,602.55元。

维科电池已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上述款项。

(二)关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追加分配事项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继续监督并配合金铭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完结事项。现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追加分配,特制定追加分配方案。

根据《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2019)东莞金铭破管字第130号》的附件《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追加分配明细表》,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追加债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776,559.67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收到该笔款项。

三、本次公司的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金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78,770,110.37元,已计提减值准备78,770,110.37元。本次拟分配金额到款后,将冲回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682,602.55元。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否。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