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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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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
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2025-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及5%整数倍

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其中: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驰投资”)计划在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5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行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1年1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该次发行的“锋龙转债”自2021年7月1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2025年2月11日,因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赎回“锋龙转债”,2025年3月5日起,“锋龙转债”停止转股。截至2025年3月4日,“锋龙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8,505,856股。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锋投资”)、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锋驰投资、厉彩霞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及《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由于公司总股本变动、股东实施减持,其合计持股比例已降至55.0000%,已触及1%及5%整数倍。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情况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股份占比被动稀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锋龙转债”,并于2021年7月14日起进入转股期。2025年2月11日,因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赎回“锋龙转债”,2025年3月5日起,“锋龙转债”停止转股。2021年7月14日至2025年3月4日,“锋龙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合计增加19,414,656股,由199,091,200股增加至218,505,85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占比被动稀释。

(2)通过证券交易减持股份导致权益变动

2021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锋驰投资、厉彩霞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2月18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91,329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85%)、1,95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0.98%)。

截至2022年2月18日,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情况如下:

注1: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2022年2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199,140,144股。

2022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其中:董剑刚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309,5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2.6660%);锋驰投资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22,7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4676%);厉彩霞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72,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9944%)。

截至2023年2月22日,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情况如下:

注2: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2023年2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199,172,306股。

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其中:锋驰投资计划在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55,1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0%)。

截至2025年5月28日,因锋驰投资实施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并触及55%,具体情况如下:

注3: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2025年5月28日,公司总股本为218,505,856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锋龙股份

股票代码:00293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2楼25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2楼256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减少(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锋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锋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

3、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

3、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之控股股东、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之配偶,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经理职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及经营发展规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存在减持计划,其计划在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5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0%),该计划已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详见《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后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2018年4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2万股。本次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8,517,540股、9,481,260股、6,591,660股、1,800,000股,合计持股56,390,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4456%),均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20年6月12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88,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13,332,000.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6股,合计转增53,328,000股,总股本增至142,208,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56,390,460股增加至90,224,736股,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

2021年6月8日,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142,20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21,331,2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4股,合计转增56,883,200股,总股本增至199,091,2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90,224,736股增加至126,314,629股, 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

截至2021年7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6,279,289股、21,238,022股、14,765,318股、4,032,000股,合计持股126,314,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4456%)。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及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合计拥有的权益股份为126,314,6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4456%),其中15,928,516股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0,386,113股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股份占比被动稀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锋龙转债”,并于2021年7月14日起进入转股期。2025年2月11日,因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赎回“锋龙转债”,2025年3月5日起,“锋龙转债”停止转股。2021年7月14日至2025年3月4日,“锋龙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合计增加19,414,656股,由199,091,200股增加至218,505,85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占比被动稀释。

2、通过证券交易减持股份导致权益变动

2021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2月18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91,329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85%)、1,95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0.98%)。

截至2022年2月18日,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情况如下:

注1: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2022年2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199,140,144股。

2022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309,5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2.6660%);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922,7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4676%);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72,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9944%)。

截至2023年2月22日,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情况如下:

注2: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2023年2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199,172,306股。

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计划在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555,1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3.0000%)。

截至2025年5月28日,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实施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并触及55%,具体情况如下:

注3:因公司可转债转股,截至2025年5月28日,公司总股本为218,505,856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在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其控制的主体、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除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四、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的批准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签字:_____________

董剑刚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签字:_____________

厉彩霞

2025年5月2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签字:_____________

董剑刚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签字:_____________

厉彩霞

2025年5月2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签字:_____________

董剑刚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签字:_____________

厉彩霞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