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发生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5-037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发生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1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所致,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占许广彬先生所持股份的52.36%,占公司总股本的5.96%。
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广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从22,916,903股减少至10,916,9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从11.39%减少至5.43%。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从0股增加至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从0.00%增加至5.96%。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朱君斐,持股比例为8.84%,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变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6%,公司第三大股东将变为许广彬,持股比例为5.43%。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席位共9位,其中由第三大股东许广彬先生提名的席位共5位,分别为:许广彬先生,侯铁成先生,杨波先生,陆健先生,蒋华先生;由第一大股东朱君斐女士提名的席位共4位,分别为:庄盛鑫先生,曾广锋先生,韩雨辰先生,吴波先生。许广彬先生的提名席位超过董事会席位的半数,目前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良先生近三年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12日10时至2025年5月13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1,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1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已竞拍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上述竞拍成交的12,000,000股股份已于2025年5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本次过户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由22,916,903股减少至10,916,903股,持股比例由11.39%减少至5.43%。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许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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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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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良先生近三年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徐正良先生列为限制消费人员,案号(2023)苏05执608号,并于2023年5月24日向徐正良先生出具了(2023)苏05执608号《限制消费令》;
2、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徐正良先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案号(2024)苏0591执3921号,并于2024年10月28日向徐正良先生出具了(2024)苏0591执3921号《限制消费令》。
(二)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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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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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朱君斐,持股比例为8.84%,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变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6%,公司第三大股东将变为许广彬,持股比例为5.43%。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席位共9位,其中由第三大股东许广彬先生提名的席位共5位,分别为:许广彬先生,侯铁成先生,杨波先生,陆健先生,蒋华先生;由第一大股东朱君斐女士提名的席位共4位,分别为:庄盛鑫先生,曾广锋先生,韩雨辰先生,吴波先生。许广彬先生的提名席位超过董事会席位的半数,目前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4、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拍卖的情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3日10时至2025年6月4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7,024,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司法拍卖尚未开始。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东方材料
股 票 代 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5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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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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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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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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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10时至2025年5月13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1,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1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竞买号Y9103于2025年5月13日10:04:13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000股(股票名称东方材料,证券代码603110)”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2025年5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并于2025年5月26日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上述股份于2025年5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由0股增加至12,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5.9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执行裁定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正良
2025年5月3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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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正良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