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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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公司管理层逐项就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以及第9.8.1条任一情形进行讨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招金瑞宁后,有效实施了资产处置及进行融资,2023年度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已经消除。虽然中润资源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负值,但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均较2023年度增加,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负转正,同时也已取得控股股东招金瑞宁的各项财务资源支持,未来12个月内可正常生产经营,未发现对中润资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和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发现中润资源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以及第9.8.1条任一情形,未发现不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律师核查意见】
(一)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5]25004280015号《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公司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但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3.28亿元。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所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5.3亿元。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二)项所述“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中润资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为2024年《审计报告》,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三)项所述“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对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第三季度期间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本次追溯重述为2023年度的报表,并相应减少2024年末净资产,公司2024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未低于3亿元,且2024年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四)项所述“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四)项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六)项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4年年度报告》。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七)项所述“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的情形。
综上,中润资源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
(二)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任一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及《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为0。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一)项所述“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公告发布的多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发布的多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三)项所述“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于 2024 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于2025年4月29日对外披露。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四)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3亿元,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786万元。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五)项所述“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发布的《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公司的承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第(六)项所述“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所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8、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发布的各类公告、公司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且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不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所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10、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润资源公告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4年年度报告》,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同时披露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所述“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综上,中润资源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三)公司是否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1、中润资源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3.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已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中润资源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中润资源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本法律意见书对《问询函》问题2回复之“(一)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所述,中润资源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于2024年4月披露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撤销条件。
2、中润资源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7条规定,“公司全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符合撤销条件,且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方可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中润资源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中润资源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中润资源于2024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显示,中润资源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而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已满足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原有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符合撤销条件
如本法律意见书对《问询函》问题2的回复之“(二)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任一情形”之4、6及7三项所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润资源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同时出具了《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中润资源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中润资源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且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对《问询函》问题1回复中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主要银行账户均已解除冻结措施,已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符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于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5月21日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均符合撤销条件。
(2)公司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对《问询函》问题2的回复之“(二)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任一情形”所述,中润资源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于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5月21日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均符合撤销条件。
(四)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润资源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新增《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ST中润 公告编号:2025-065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
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4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6月5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5日起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中润”变更为“中润资源”,证券代码仍为“000506”。
3、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ST中润”变更为“中润资源”;
3、证券代码:无变更,仍为“000506”;
4、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6月5日
5、股票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4日开市起停牌1天,自6月5日开市起复牌;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公司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年度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中润资源”变更为“*ST中润”,股票代码仍为“00050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2、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影响。
(一)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出具了《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中润资源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中润资源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无法表示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 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8 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规定,公司2024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亦不存在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的情况
(1)化解流动性风险
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以及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依据该协议2025年公司可在招金财务办理日最高贷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贷款业务。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向银行、其他机构以及控股股东山东招金瑞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瑞宁”)及其关联方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外币按汇率换算)6 亿元额度的借款。其中,公司向银行、其他机构借款根据借款业务需求由公司以自有资产或由招金瑞宁或其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②将控股子公司新金国际51%股权以现金对价方式出让给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新金国际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新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国际”)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进行出让,公司控股股东招金瑞宁受让新金国际 51%股权,新金国际51%股权转让的交易对价为 66,845.64 万元。该事项已经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为现金对价,将大幅降低公司负债规模,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③收回股权转让款
2021年12月31日,紫金矿业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南方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武中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平武中金76%的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32,300万元)全部转让给紫金南方投资,并由紫金南方投资代平武中金归还对中润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4,523.78万元。2022年已收到股权转让款和归还借款的金额为36,823.78万元,剩余1亿元股转款未收回。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与紫金南方投资签署了补充协议,紫金南方投资将于2025年10月30日前归还完毕上述1亿元股权转让款。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已收到还款6,000万元,有效改善了公司现金流状况。
④与法院达成还款笔录,分期归还崔炜案欠款
针对崔炜案应归还法院款项,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相关股转款未能及时收回、公司融资渠道受阻等原因,未能继续按还款计划还款,剩余11,200万元未支付。2025年1月招金瑞宁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控股股东出台了大力支持公司发展的一些举措,公司向法院汇报了上述情况,表示在控股股东的支持下,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及经营情况将有较大幅度的改善,希望法院能够再次给予公司一定的时间、分期归还崔炜案欠款。2025年3月19日,经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沟通,达成新的还款计划,法院同意将原还款计划中所剩余款项11,200万元的归还期限变更为:2025年5月10日前还款3,000万元,2025年8月10日前还款3,000万元,2025年11月10日前还款3,000万元,2026年2月10日前还款2,200万元。能够分期至2026年归还完毕崔炜案件款项可以减缓公司短期支付大额资金的压力,为公司能够良性经营发展提供了时间保障。
(2)做好资产保全,解除冻结质押
①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达成还款协议,完成赔付解除账户冻结
2025年3月19日,公司收到烟台盛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盛瑞”)借款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与烟台盛瑞达成还款协议,2025年4月8日,公司按照还款协议已将应付23,217.6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烟台盛瑞案赔付完毕后,一审法院已经解除了对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②瓦图科拉金矿终止金属流协议,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全部质押
2025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期权回购协议〉的议案》,同意斐济瓦图科拉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GML”)与沙暴黄金有限公司签署《期权回购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VGML向沙暴黄金有限公司支付1400万美元,终止《黄金买卖协议》和《净冶炼所得(NSR)权益金协议》。VGML已经按照《期权回购协议》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终止了《黄金买卖协议》和相关协议。本次交易实质上是以1400万美元的对价一次性履行完毕VGML与沙暴黄金之间的黄金买卖协议及NSR权益金协议,使得VGML能够以较低的对价一次性支付完毕对沙暴黄金有限公司的后续债务,并可以解除《黄金买卖协议》和《净冶炼所得(NSR)权益金协议》下VGML所有抵押和担保义务,既优化了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又可以在金价持续走高的市场行情下,为公司及VGML卸掉金属流协议对产品价格锁定的束缚,为未来持续良好经营肃清障碍。
(3)聚焦黄金主业及核心矿山资产,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面对黄金价格震荡上行及承接全球日益上升的安全资产需求的机遇,公司将坚持聚焦于贵重金属产业链、“以金为主”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发展黄金矿业主业。招金瑞宁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VGML经营情况已经展现出良好的上升势头。VGML将继续利用股东方的人才及技术优势,尽快实施生产系统改扩建工程,同时努力稳产、保产和提产,促进矿山自身的现金流平衡。
在探矿增储方面,公司将加大现有采矿权范围内的生产勘探力度,对已有的探矿权加大勘探力度;同时,2025年2月7日VGML就退出联营公司GoldBasin Mining(Fiji) Pte Ltd的合作以及收回现有采矿权外围的两个探矿权SPL1201和SPL1344与合作方签署了协议,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加矿产资源储备,持续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力争实现资源储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已经消除。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银行账户因多起小额诉讼被司法冻结,被冻结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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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自2024年5月21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目前,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结算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公司认为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上述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亦不存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和第9.1.7条之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已于2025年4月2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四、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核准情况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6月4日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5年6月5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并复牌,公司证券简称由“*ST中润”变更为“中润资源”,证券代码仍为“00050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