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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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202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13 证券简称:天臣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5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8)。

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股份回购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股份回购金额并对回购股份的方案进行调整,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含)”。除上述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此次调整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制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41)。

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4,6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延长至2025年12月26日,即回购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调整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中信银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3,465万元”。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回购方案的调整内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5-006)。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025年5月,公司未进行回购交易。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505,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1.00元/股、最低价为11.8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4,249.89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88013 证券简称:天臣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6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1,155,6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37,067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79,918,533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39,959,266.50(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9,918,533×0.50)÷81,155,600≈0.492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24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陈望宇、陈望东、刘伟、Inspire Surgical Limited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62991907

特此公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