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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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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8版)

2、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方瑛女士,主要情况如下:

方瑛,女,身份证号码:410102************,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上海市虹口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方瑛女士未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目前担任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菲林格尔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与公司股东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29,204,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资金来源为其产品募集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菲林格尔拥有权益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与渤源达朗基金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菲林格尔非限售条件流通股29,204,55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8.22%,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渤源达朗基金。渤源达朗基金受让29,204,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 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方瑛

签署日期:2025 年06月0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方瑛

签署日期:2025 年06月05日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菲林格尔

股票代码:6032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和融联融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5469)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B1座2110房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06月0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菲林格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菲林格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节 释 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畅女士,主要情况如下:

蒋畅,女,身份证号码:410105************,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蒋畅女士未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目前担任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菲林格尔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与公司股东菲林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7,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00%,资金来源为产品募集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菲林格尔拥有权益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菲林控股与和融联融典基金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菲林控股拟将持有的菲林格尔非限售条件流通股17,8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0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和融联融典基金。和融联融典基金受让17,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 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蒋畅

签署日期:2025 年06月0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融联(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蒋畅

签署日期:2025 年06月05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25-034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传闻简述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有关媒体发布了关于“菲林格尔控制权易主交易”的相关报道,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就报道内容向相关方询证核实,现予以澄清说明。

二、澄清说明

(一)收购方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情况:

1、本次交易概述

2025年5月30日,收购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发展集团、巴马俪全、多坤建筑以及ASIA PACIFIC GROUP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新发展集团、巴马俪全、多坤建筑以及ASIA PACIFIC GROUP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8,872,9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其中,受让新发展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66,793,4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9%;受让巴马俪全持有的上市公司7,741,45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8%;受让多坤建筑持有的上市公司6,451,2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1%;受让ASIA PACIFIC GROUP持有的上市公司7,886,82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2%。

2025年5月30日,菲林格尔控股分别与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乐盈267号单一资金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菲林格尔控股将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分别转让予渤源达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3435】、和融联融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5469】以及陕国投·乐盈267号单一资金信托。其中,渤源达朗基金受让29,204,5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22%;和融联基金受让17,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陕国投·乐盈267号单一资金信托受让49,7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安吉以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丁福如变更为金亚伟。

2、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一基本信息

受让方一股权穿透图如下:

经收购方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核查,根据安吉以清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资金证明、资产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资金实力,具有履行交易对价支付义务的能力。安吉以清已于 2025年6月5日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定金 70,031,879.08 元。

(2)受让方二基本信息

受让方二股权穿透图如下:

(3)受让方三基本信息

受让方三股权穿透图如下:

(4)受让方四基本信息

受让方四股权穿透图如下:

3、关于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穿透核查,安吉以清、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国际信托四个受让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产品出资人之间不存在重合等情形,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借贷、资金往来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等。

经与安吉以清及其实际控制人金亚伟先生确认,其与另外三家受让方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国际信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借贷、资金往来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等。

经与安吉以清及其实际控制人金亚伟先生确认,其与另外三家受让方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国际信托对应所持的渤源达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3435】 、和融联融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5469】以及陕国投·乐盈267 号信托的出资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借贷、资金往来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等。

同时,根据安吉以清、南京中益仁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金亚伟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和逐条对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安吉以清与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国际信托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收购方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核查,实际控制人金亚伟和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渤源达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3435】的产品出资人、和融联融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5469】的产品出资人无关联关系、资金借贷、资金往来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等。本次协议受让的信托产品“陕国投·乐盈267 号信托”尚在募集中,资金尚未到位。托管人陕西国际信托亦出具承诺,确保按照要求的认购规则认购,该认购人和实际控制人金亚伟亦无关联关系、资金借贷、资金往来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等。

经收购方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4、不存在规避要约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如前所述,安吉以清与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国际信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无论是安吉以清还是上海渤源、和融联、陕西国际信托等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均未超过30%,均未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需要进行要约收购的情形。

(二)控制权稳定性情况:

南京中益仁系安吉以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安吉以清51%的合伙份额,根据安吉以清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负责以本合伙企业资金在本合伙企业成立目的之内进行投资,同时负责因该等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处置;同时,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除另有约定外,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后生效。因此,南京中益仁行使安吉以清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权,并有权根据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从事或执行对安吉以清之业务必需或有益的相关事务的权利,南京中益仁能够控制安吉以清,为其控股股东;金亚伟直接持有南京中益仁98.53%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安吉以清实际控制人为金亚伟,且其他收购方均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故金亚伟能够稳定控制上市公司,且保持控制权稳定。

(三)公司治理及规范整改情况:

本次控制权转让,是基于前期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业绩承压等背景下,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入新控股股东,实现公司治理重塑与战略调整的必然结果。原实控人自上市以来未曾实施过减持行为,并曾于2022年实施增持。

新任控股方安吉以清科技及其负责人金亚伟,具备良好的产业资源和治理意愿,将在完成交易后积极推动公司业务调整、治理修复及内部审计整改,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透明度。

(四) 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筹划控制权转让的内幕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自查,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菲林格尔

股票代码:603226

信息披露义务人: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德国巴登-符腾堡州 特罗赫特尔芬根市茵奥夫簇恩街 1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6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菲林格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菲林格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节 释 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Mr. Jürgen V?hringer,主要情况如下:

Mr. Jürgen V?hringer,男,护照号码:C9JFT6***,德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德国巴登-符腾堡州 特罗赫特尔芬根市茵奥夫簇恩街 11号。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Mr. Jürgen V?hringer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其目前担任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给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动力,引入新投资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整合资源优势,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自本次权益变动起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享越渤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融联 (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菲林格尔非限售条件流通股96,764,55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7.22%,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实施了两次股份减持,合计减持比例为1.8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 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5 年6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5 年6月3日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菲林格尔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菲林格尔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若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未获交易所审核通过(即本协议签订后的60日期限内未能取得确认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以清基本情况如下:

注:2025年5月28日,安吉以清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将安吉以清出资额由55440万元增加至75000万元,并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变更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南京中益仁系安吉以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安吉以清51%的合伙份额,根据安吉以清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负责以本合伙企业资金在本合伙企业成立目的之内进行投资,同时负责因该等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处置;同时,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该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除另有约定外,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后生效。因此,南京中益仁行使安吉以清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权,并有权根据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从事或执行对安吉以清之业务必需或有益的相关事务的权利,南京中益仁能够控制安吉以清,为其控股股东;金亚伟直接持有南京中益仁98.53%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安吉以清实际控制人为金亚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吉以清控股股东为南京中益仁,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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