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6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0人,代表股份342,044,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2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560,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7人,代表股份7,48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8人,代表股份7,48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7人,代表股份7,48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27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88%;反对2,5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4%;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4,7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80%;反对2,5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009%;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11%。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25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4%;反对2,5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3%;弃权2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6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09%;反对2,5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31%;弃权2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0%。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23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1%;反对2,5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8%;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6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963%;反对2,5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572%;弃权24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5%。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20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9%;反对2,5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0%;弃权2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6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04%;反对2,5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04%;弃权2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9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94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6%;反对1,8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1%;弃权2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3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689%;反对1,8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08%;弃权2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03%。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宣城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897,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2%;反对1,8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2%;弃权2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3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116%;反对1,8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40%;弃权2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5%。
表决结果: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6月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本次会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同意选举李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七日
附件:
李芳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至今历任公司企管部职员、企管部主管、企管部经理、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企管部总监、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以口头方式向所有董事送达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其中董事荣志坚先生、龚燕南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袁静女士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董事调整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后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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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阮晓鸿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指定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由公司总经理吴永忠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代为履行财务总监职责。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七日
附件:
吴永忠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5年2月至2003年7月在中国银行泗洪支行任工程师,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任江苏领先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2005年5月起担任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8年12月至2021年5月历任公司通讯事业部总经理、监事。现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永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况;因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于2023年9月26日作为公司总经理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除上述事项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