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93】
致: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2.02 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2.03 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2.04 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2.05 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2.06 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2.07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2.08 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2.09 海联讯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2.10 杭汽轮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2.11 过渡期安排
2.12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2.13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2.14 员工安置
2.15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6 决议有效期
3.《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5.《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8.《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9.《关于确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10.《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2.《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3.《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14.《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8号杭汽轮制造基地技术大楼会议中心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明确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投票权,本次线上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3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15:00,本次线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3日每日9:30-17: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2025年5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2025年5月29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包括征集投票权)共606名,共计代表股份192,68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4,904,765股)的16.40%;其中B股股东及代理人共604名,共代表股份133,869,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4,904,765股)的11.39%,内资股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共代表股份58,810,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4,904,765股)的5.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7名,均为B股股东,代表股份数共计114,514,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4,904,765股)的9.75%。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
表决结果:通过
2.02 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
表决结果:通过
2.03 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
表决结果:通过
2.04 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
表决结果:通过
2.05 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
表决结果:通过
2.06 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
表决结果:通过
2.07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
表决结果:通过
2.08 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
表决结果:通过
2.09 海联讯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
表决结果:通过
2.10 杭汽轮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
表决结果:通过
2.11 过渡期安排
■
表决结果:通过
2.1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
表决结果:通过。
2.13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表决结果:通过。
2.14 员工安置
■
表决结果:通过。
2.15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表决结果:通过。
2.16 决议有效期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斌
签署: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晓瑜
签署: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郑忻
签署:__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5-69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7日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60)。上述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6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汽轮制造基地技术大楼会议中心(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8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叶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
2、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59)。截至2025年6月3日17:00,公司董事会共收到49名非关联股东的有效投票权委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2,277,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
3、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
表决结果:通过。
2.02 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
表决结果:通过。
2.03 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
表决结果:通过。
2.04 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
表决结果:通过。
2.05 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
表决结果:通过。
2.06 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
表决结果:通过。
2.07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
表决结果:通过。
2.08 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
表决结果:通过。
2.09 海联讯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
表决结果:通过。
2.10 杭汽轮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
表决结果:通过。
2.11 过渡期安排
■
表决结果:通过。
2.1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
表决结果:通过。
2.13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表决结果:通过。
2.14 员工安置
■
表决结果:通过。
2.15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表决结果:通过。
2.16 决议有效期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5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89,715,889股)、叶钟(持有公司股份390,000股)、李秉海(持有公司股份156,000股)、李士杰(持有公司股份312,000股)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斌、俞晓瑜、郑忻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92】
致: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会向2025年5月29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2025年6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九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议案及决议等材料,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等相关方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5、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59)(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投票权。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及《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事宜已经公司九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事宜符合《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系公司九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九届董事会系经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九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九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均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7日披露了《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公告》内容包括特别声明、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投票权涉及的股东会届次和提案名称、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征集方案等内容;《授权委托书》载明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权限、授权委托期限、股东信息、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等内容。
根据《征集投票权公告》,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对象为2025年5月29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本次线上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3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15:00,本次线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3日每日9:30-17:00;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确权日为2025年5月29日;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此外,《征集投票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日17:00,公司董事会共收到49名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权委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2,277,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投票权。
本所认为,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九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斌
签署: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晓瑜
签署: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郑忻
签署:______________

